▲前體育處處長孫清泉,涉嫌利用租借公園場地與特定團體勾結圖利,今被依收賄、圖利等罪判刑8年4月。(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劉昌松、陳羿妏/台北報導
台北市體育處前處長孫清泉遭指控,2010年至2011年期間以承租公園、廣場為由向業者收取賄賂,辦一次活動大約可以收到2到5萬元不等的「使用費」。對此,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孫清泉收賄35萬,今依10次收賄、圖利等罪,將孫合併判刑8年4月,褫奪公權6年。
回顧整起事件經過,廉政署接獲舉報表示,孫清泉涉嫌在2010年至2011年間,利用綜理體育局業務機會,以同意擔任民間團體辦理非營利活動指導單位,並代為租借場地為由,讓特定民間團體取得公園場地優先使用權及場地使用費、保證金減免等。
而民間團體每一次活動會交給孫清泉4萬到5萬元不等費用,或是租一天場地交付2萬元的方式行賄孫清泉。待團體成功取的場地後,孫清泉再透過轉租攤商方式,抽成牟利。
檢方2016年8月間約談孫清泉到案說明,訊後諭令60萬元交保,隨後處分不起訴,不過,案經再議,高檢署認為檢察官處分違背經驗法則,撤銷不起訴處分,命令北檢起訴。
台北地院審理全案後,認定孫清泉收賄35萬,今依10次收賄、圖利等罪,將孫合併判刑8年4月,褫奪公權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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