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維珊/婚姻若無效財產跟小孩怎麼辦

▲家庭,親子,離婚。(圖/視覺中國CFP)

▲即便婚姻無效,伴侶之間還是可以分配財產,未成年子女的身分也可以依法獲得保障。(圖/視覺中國CFP)

小文與俊榮是在民國93年認識的,因為雙方之前都有不快樂的婚姻經驗並各自離婚,所以就算愛得濃烈,當他們決定結婚的時候,就很單純請了兩位好友擔任見證人,簽署了證書上的見證欄位,然後四個人就在自家吃了一頓飯。隔天,小文與俊榮就自己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

兩人一年不到就生了孩子,而且事業上也互相幫忙。好景不常,人一旦有了錢,反而相處上變得困難,彼此開始斤斤計較細節,甚至對育兒也有不同意見。此時,小文又發現俊榮有了外遇,更加深了小文決定要離婚的念頭。

沒想到,俊榮竟然先發制人,主張當時的婚姻根本無效。當收到家事庭開庭通知時,小文非常驚訝,想不到俊榮竟然拿出法律,主張雙方沒有公開的結婚儀式,只跑去登記結婚,所以婚姻沒有產生效力。如果法官真的判小文與俊榮的婚姻無效,那麼小文這幾年來對家庭的付出,能向俊榮要求分配財產嗎?而雙方所生的孩子會不會失去身分?

結婚要公開宴客才算數嗎?

婚姻要算數,相關規定不斷演進。從以前須「辦儀式」,到「登記產生推定效力」,一直到現在的「以登記為準」。

民國19年12月26日,那時候的《民法》第982條清楚寫下:「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建立了「儀式婚」的結婚方式;民國74年6月3日,《民法》第982條則改為:「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第一項)。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第二項)」,這樣也讓結婚方式從單純的儀式婚,調整為:「就算沒辦儀式,只要去登記就會產生推定效力;但一方如果要主張結婚不成立,就要負起舉證責任,舉反證推翻」。

時間來到民國96年5月23日,《民法》在這一天正式改為「登記婚」,並定於一年後施行,「儀式婚」也因此走入歷史。現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雖然,現在已經一律改為「登記婚」了,但「儀式婚」所留下來的爭議仍不時引爆。過去,並不是每對伴侶都想要辦場盛大的婚禮,認為結婚是自己的事,不想讓太多人知道,因此也只有完成結婚登記,有的甚至連結婚登記都沒有。如此也導致在感情破裂時,才爆發「到底有沒有結婚」的爭議,也讓「婚後財產」、「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變成非常棘手的問題。

換句話說,在「儀式婚」的年代,雖然「登記結婚有推定效力」,但單純只有登記結婚而未辦理儀式,還是可能會面臨婚姻無效,進而吃上官司。因此,這類訴訟中要掌握的大原則就是,「否認婚姻推定效力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讓原告增加舉證的壓力。

不過,就算是現行的「登記婚」也要特別注意,《民法》有規定,登記結婚時,要有兩位以上證人的簽名。實務上,就有結婚證人是由夫或妻自己代為簽名的狀況,這以後都會衍生「婚姻無效」的爭議,甚至可能吃上偽造文書等刑事官司。

確認婚姻無效孩子就不是你的嗎?

早在民國74年,《民法》就發現這個問題,所以即便婚姻無效,伴侶之間還是可以分配財產,未成年子女的身分也可以依法獲得保障。

結婚到底有沒有效,是處理婚姻爭議時要最先檢視的。現在因為家事法律的推廣,很多人開始有了「家庭法律顧問」的意識,為家庭事件做健檢及布局。在訴訟中,一方主張婚姻無效,他方除了可以答辯婚姻有效外,也可以退一步預先主張:假設法院判決婚姻無效,那麼就請法院依《民法》規定,借用離婚的處理模式,依照夫妻財產制中的法定財產制規定,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也就是主張兩人同居期間所累積的財產,可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以下的規定來分配。

很多人都誤以為在「儀式婚」年代,如果沒有辦理公開儀式,就可以透過「確認婚姻無效訴訟」來終結親密關係──甚至還誤解提出確認婚姻無效訴訟之後,就不用對未成年的孩子負擔扶養義務,也不用跟對方分配財產,這都是不正確的法律觀念。

在前面的案例裡,小文與俊榮的婚姻即便被法院判決確認婚姻無效,小文一樣可以按照《民法》規定,在確認婚姻無效訴訟中,對俊榮提出請求:分配同居期間所生的財產,並叫對方負起照顧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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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白話文運動梁維珊,國際家事律師協會(IAFL)首位台灣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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