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姓男子2013年利用臉書認識當時年僅15歲的小女友,並5度和她發生關係,事後被提告判刑。(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宜蘭報導
宜蘭一名盧姓男子2013年時,透過臉書認識當時年僅15歲的小玲(化名),2人進一步交往,並5度發生性關係,事後被小玲報警提告。宜蘭地院審理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共5罪,各判盧男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擔任大學從事計畫研究員的盧姓男子2013年時,透過臉書認識當時年僅15歲的小玲,2人進一步成為男女朋友關係。2013至2014年間,2人在在旅館、盧男的住處和租屋處5度發生關係,雖然盧男每次發生關係時,並未違反小玲的意願,但事後仍被小玲報警提告。
庭審時,小玲也向法官怒控,盧男利用其年幼欠缺家庭及友人支持,無從和其他人提及此事,造成她事後有嚴重的社交恐懼,失去正常的國中、高中和大學生活,長期在精神科看診服藥,不同意法院對盧男宣告緩刑,要求從重量刑。
宜蘭地院審理後認為,盧男無視小玲當時年幼懵懂,對於性自主權之觀念尚未成熟,僅為滿足其個人性慾,就5度和小玲發生關係,由此可見盧男的法治觀念淡薄,欠缺自律自重,嚴重戕害小玲身心健康及正確性觀念發展,雖事後坦承犯行,並曾表示願意和小玲協議和解,卻被拒絕,衡量其智識與經濟程度,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女子性交共5罪,各判其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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