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全正、黃淑雯/ 刻在每一個人心底的抄襲

2021年09月3日 12:40

▲▼第32屆金曲獎,年度歌曲獎,盧廣仲〈刻在我心底的名字〉。(圖/記者李毓康攝)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勇奪金曲獎年度歌曲獎,卻在得獎後爆出「抄襲」爭議。(圖/記者李毓康攝)

榮獲2020年第57屆金馬獎最佳原創電影歌曲的〈刻在我心底的名字〉,在今年第32屆金曲獎上又勇奪年度歌曲獎,沒想到卻在得獎後爆出「抄襲」爭議,也讓演唱者盧廣仲被推上風口浪尖。

其實,一首歌曲包含至少詞、曲兩種音樂著作,此次事件爭議在於〈刻在我心底的名字〉(以下簡稱〈刻在〉)的「曲」被指控抄襲了其他歌曲、而〈刻在〉詞曲作者並非盧廣仲,他只是「演唱者」,並非此爭議事件的主角,這是我們要先了解的。

到底什麼是「抄襲」

「抄襲」其實是個通俗、貼近我們生活的用語,且頻繁地被使用;然而,法律上並沒有抄襲的用語,而是講「重製」和「改作」。行為人在沒有得到權利人的同意之前,就擅自「重製」和「改作」他人著作的話,就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也就是前面俗稱的「抄襲」。至於有沒有抄襲,法律上會從「實質相似」及「接觸」兩個角度觀察。

所謂的「實質相似」,白話來說就是「像不像」;至於「接觸」,就是指有無聆聽過他人作品,但我們不能排除有兩個人在未曾「接觸」過對方作品的前提下,各自獨立創作出相類似的作品,即所謂「平行創作」的情況,此時兩作品的著作權可以分別獨立存在,也沒有互相侵權的問題。

而抄襲與否,在司法實務的認定上,是相當審慎的。其中,「實質相似」不只看「量」(程度、比例)的相似,也要就「質」(重要部分)的相似加以認定。原因在於,著作的種類很多,雖然文章類的「語文著作」在判斷抄襲時,用「量」(字數)來操作,較不困難;但是,在判斷像是音樂、攝影、美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的著作是否涉及抄襲時,如果只用和「語文著作」相同的分析解構方法作比對,常有其困難而失其公平,還需另從「質」的面向予以審認。

在考量「質」的面向時,實務上也認為,應特別注意作品之間的「整體觀念與感覺」,不應僅就兩著作以割裂的方式,抽離解構各細節詳予比對。最後,兩作品間是否近似,應以一般理性閱聽大眾的反應或印象為判定基準(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99號刑事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6398號刑事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到底有沒有抄襲

〈刻在〉是否抄襲了經典西洋老歌〈Reality〉及另一首鋼琴曲〈自由が丘〉?同樣也要從上面的要件加以討論。

首先,是「實質相似」的判斷。筆者有聽過業界流傳曲有8小節相同就是抄襲的說法,但這並不是正確的理解。實質近似還是由司法機關在個案中就「質」及「量」進行判斷,並沒有一定的標準,老實說也有一定主觀成分在。

在這樣的理解下,〈刻在〉和〈Reality〉確實在副歌有一定的相似度(質),但是否就足以構成抄襲(重製),當以整首歌作為比對標準時(量),又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同樣的,在〈自由が丘〉比對上,也是一樣的狀況。因此這界線究竟要嚴格或寬鬆,如何決斷?這都是在認定「實質相似」困難的地方。

其次,從另一個角度「接觸」來看,認同〈Reality〉被抄襲的朋友可能會強調該首歌非常有名,音樂業界實務人士曾「接觸」過該作品也不是太奇怪的事情;反對者則認為,不管〈Reality〉的知名度如何,〈刻在〉的創作者相當年輕,成長的世代有一定的差距,未必有接觸過該首歌。

類似「有名不等於有看過」的例子還有:在幾米繪本與江蕙歌曲MV(屬大信唱片)的案子裡,法院就認為,即使幾米繪本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響力,也不代表被控侵權人就會注意且閱讀該繪本。另外在王心如歌曲〈到底愛怎麼了〉被控抄襲的案例中,法院則認為,告訴人無法證明發表歌曲時被控侵權人身處現場,因此無法構成「接觸」的要件(註)。

反觀〈自由が丘〉雖然相對是比較新的作品,但〈刻在〉的作者是否真有接觸〈自由が丘〉,在判斷上還需要更多的證據佐證。當然,各位讀者應該已經能發現:權利人要證明「接觸」這件事,其實並不容易,所以我國實務上對於「接觸」與否的認定,也並不限於用證據證明作者有「直接接觸」其他作品,還可以從間接的角度來輔助觀察。

比方說,當被控侵權人及著作權人的著作「明顯近似」(striking similarity),足以合理排除被控侵權人有獨立創作的可能性時,就不必考量是否有其他接觸的證據,可直接「推定」被控侵權人「曾接觸」著作權人的著作,著作權人不必另行舉證(此可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5號民事判決)。白話來說,就是以「哇,不可能有這麼巧合的事情,你八成有聽過」的態度,減輕權利人在舉證上的困難度。

行文至此,讀者應該可以發現:所謂「抄襲」的一句簡單評論,在法律上其實有相當複雜的判斷步驟,且實際操作下,也還是有很多不確定的爭論空間。

金曲獎項該被收回嗎

談完抄襲,接著我們想一併談談「主辦單位的為難」,畢竟很多朋友會質疑,為什麼主辦單位對於這樣疑似抄襲的事件不撤銷參賽資格、追回獎項?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先看《第三十二屆金曲獎報名須知》、《金曲獎獎勵要點》等參賽規範。

其中,《第三十二屆金曲獎報名須知》規定「年度歌曲獎:應為全新之創作單曲(包含詞、曲及演唱)」。但「全新」的定義是什麼,原本就有一定的解釋空間,而因為定義所產生的爭議,也時有所聞,例如2020年王若琳翻唱專輯《愛的呼喚》拿下第31屆金曲獎「最佳國語專輯獎」時,也曾遭質疑「翻唱」何以有資格得獎。至於《金曲獎獎勵要點》第六點則有提到「入圍者或得獎者有參賽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撤銷其入圍或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牌、獎金或獎座」。

確實,參賽規範列出了「違反《著作權法》」是撤銷得獎資格的事由,但要怎麼「確認事實」?其實最終還是需要透過公正的司法機關進行判斷,畢竟茲事體大。因此,我們要期待主辦單位事前確認某作品是否抄襲,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尤其在這次的事件,是因為拿來對照的歌曲有一定的知名度,容易讓旁觀者的你我進入到情境中而引起討論,但如果這次涉及被抄襲的作品是冷門小眾的時候,又該怎麼辦?

我們認為,影音產業局或類似主辦單位,最多能做到的就是在競賽規章中要求申請人、參賽者聲明作品為原創及未侵權,但真的有發生這樣的法律爭議時,在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認定風險下,還是由司法機關做最後判斷會比較妥適(確定判決認定侵權,就取消資格收回獎項,就像運動選手事後被發現使用禁藥而撤銷獎牌)。

創作很難被抹煞卻很容易

事實上,作品的創作,特別是商業作品,很難橫空出世。一個作品的產生,其實是作者整個生命歷程的結晶及反饋,在這過程中要完全隔絕、不接觸及不學習他人的創作,是很難以想像的。換句話說,這些學習的積累都已經內化為創作者的一部分,這或許也是創作不自覺會流露出某些作品影子的原因,但這和單純複製描圖去浮水印去簽名的抄襲已經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當然,我們也認為「學習及借鑑」不代表容許「整碗端走及移植」。這次的事件(包含〈刻在〉後續延燒出的電影劇本抄襲、授權爭議)給大眾一個很好的教育機會,讓我們深刻理解「抄襲」的議題有多複雜。

我們要強調的是,指控「抄襲」是很簡單的一句話,卻能輕易抹煞許多創作者的努力,甚至可能對當事人造成一輩子的陰影。尤其是原創者也不認為侵權的同時,或許大家應該對於創作有更多的尊重及理解。因此,本文希望,大眾能夠更理性地思考及看待這類事件,不要在證據不足的前提下,直接加諸結論(本文內容係基於公開取得之資訊進行說明,其他非公開資訊不在本文評論範圍內)。

註:關於以上兩個案例的詳細論述,有興趣的讀者也可自行參閱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 法律白話文運動陳全正、黃淑雯,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