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院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林男駕車疑與范姓駕駛發生行車糾紛,期間,林男多次以加速、減速、緊急煞車,及時速146至159公里不等速度追逐范男,讓范產生危險,生心害怕,並持行車紀錄器拍攝影像報警處理,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檢方起訴,屏東地院判決林男有期徒刑4個月,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等於要罰12萬元。
檢方起訴說,林姓男子於2019年11月24日深夜,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屏東縣麟洛鄉民生路段,適有范姓子駕駛自小客車內載友人也行經該路段,林男不滿范男駕駛行為,竟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分別以超車、刻意減速趨近於停止、或驟然減速行駛之擋車行為,妨害范男行車。過程 ,范男還險與對向一台機車發生擦撞。
法官開庭,林男否認,法官檢視行車紀錄器,發現林男明顯對范男駕駛車輛出現有連續追逐、減速、逼車、緊急煞車行為,阻擋范男通行權益,追逐過程還出現時速146至159公里不等情形,依公共危險罪 判處有期期徒4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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