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法》草案加重司法官國賠責任。(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2日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明確定義「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與「重大過失」等等概念,更放寬對法官、檢察官主張國家賠償要件,加重其國賠責任。只要司法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時,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經判決有罪確定,或遭免職、撤職等懲戒處分確定,民眾就可請求國賠。
現行《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若有故意過失侵害人民權利,國家就應賠償。但同法第13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此規定飽受批評,因構成要件太過嚴苛,至今沒有任何透過此規定而請求國賠成功的案例,這也促成本次修法。
另外,《國家賠償法》自1981年7月施行以來,除配合「開放山林」政策外,條文皆未曾修正。故此次通盤檢討修正,將現行條文17條,草案中大幅修正後達43條。行政院長蘇貞昌也表示,此次修法彰顯政府重視並貫徹憲政法治、保障人民權益的決心,請法務部積極與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歸納出本次草案修正方向包括「保障人民權益」、「精進機關作為」二大面向,最重要就是在要件部分,明定「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之內涵;另修正國家對於法官、檢察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有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確定、「或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時」(草案新增),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另外也擴大負擔國賠責任的司法官,包含未來《國民法官法》中的國民法官及職務法庭的參審員,都納入到修法範圍內,因此草案等於加重司法官的國賠責任。
此外,這次修法中也提到代償責任的問題,亦即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負擔國賠責任後,若怠於向公務員、團體或個人、第三人求償,其上級機關可以代為求償;也就是說,如果法官、檢察官被判決須國賠時,先由所屬機關給付賠償後,該機關可向有過失的法官、檢察官求償。如此將確保人民可以獲得賠償的機會,避免該負責的司法官拍拍屁股走人,徒留國賠爛帳由人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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