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豐德/新北報導
某物流業公司因為欠繳所得稅與罰鍰共計484萬餘元,前負責人鄭姓男子還想脫產,從公司帳戶提領近6千萬元後,又變更負責人企圖卸責,堅決不繳納欠稅及罰鍰,行政執行官2日向新北地院聲請管收,法官裁定准予管收3個月,讓鄭男後悔莫及。
▲物流公司前負責人鄭姓男子被法院裁定管收3個月。(圖/記者陳豐德翻攝)
39歲的鄭姓男子擔任物流公司負責人時,2014年至2015年間被國稅局查獲銷售勞務合計2400萬餘元,卻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被追課2014年營業稅罰鍰,以及2014年至2016年所得稅與罰鍰,共計400多萬元;但因為正男沒有如期繳納,國稅局移送新北分署執行後,只在鄭男銀行存款徵得13萬,仍欠484萬多元。
行政執行官調查,國稅局二度通知鄭男查帳,但鄭男均置之不理,還陸續從公司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多達20筆共近6千萬元,公司停業後又變更負責人打算卸責。行政執行官通知鄭男2日到場履行及報告資金流向,鄭男聲稱提6千多萬出來是給付廠商的貨款,並推託說欠稅及罰鍰應該要讓接手之負責人清償,拒絕提出清償計畫。
執行官當日隨即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於審理後,認定鄭男「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的狀況,裁定准予管收3個月。
法務務執行署新北分署宣導,公司負責人在解任前,具有報告及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原因者,於解任後,仍得命其履行義務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新北分署呼籲公司負責人自動繳納欠稅及罰鍰,切勿心存僥倖,企圖以變更負責人方式卸責,以免遭受拘提、管收及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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