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院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楊姓男子駕車2週內3次經過高雄市小港區,時速均逾120公里,超過限速60公里一倍以上,被員警拍到裁罰,每次罰款8000元,共罰2萬4000元,還要參加交安講習,他以員警躲在暗處取締,適法性有爭議聲明異議,撤銷原處分;法官審理,認他因車速太快,致未看到員警在路旁執勤及速標誌,駁回他異議。
楊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於2020年10月12日、16日、23日早上,行經高雄市小港區台17線241.1公里處時,速度各為122公里、124公里、127公里,該路段限速60公里,分別超速62公里、64公里、67公里,被警方拍照取締告發,每張罰款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合計罰鍰2萬4000元,記違規點數9 ,並均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以員警取締適法性有爭議,聲請撤銷該處分。
他以員警違規以偷拍模式取締,並說,提出申訴時,交通大隊一直無從給予正確偷拍地點,且經他現場查看,員警應係躲藏於與他行車方向垂直之處,而非於警告設施後方直線100至300公尺處,該取締地點顯非適法。向屏東地院 聲明異議撤銷該處分。
法官審理後,以警方架設非固定式雷射測速照相裝置並依規定在前方設置警告標誌,未發現有躲在暗處偷拍情事;楊男以逾該處速限高達2倍以上之超高速行駛,速度過快,才沒看到路旁員警值勤及地上繪以速限60公里之黃色大型數字及分隔島中央圓形60公里速限標誌、警52前有測速照相取締等警告標誌,均視而無見,自無從歸咎員警取締現場設置未盡提醒責任,駁回他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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