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戀男挨告村民連署幫求饒 「特技強吻」她雙腳離地!結局曝光

▲謝姓男子去年6月間認識15歲少女,卻誘騙至摩鐵開房,以情緒用品跳蛋挑逗後發生性行為,事後總共發生3次性行為挨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吳姓男子以拿物品給小玲的名義,突對小玲強吻得逞。(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林冠吟/台南報導

嘉義一名吳姓男子去年9月上午,前往小玲(化名)的住處拿物品給小玲,未料,吳男在將物品遞給小玲後,竟突然以右手扣住小玲的後頸,同時彎腰,再將小玲的身體往上帶,不顧小玲掙扎,對小玲強吻得逞。一審,法官依強制猥褻罪,判吳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吳男不服再提上訴;二審,法官駁回吳男上訴,但給予吳男2年緩刑。

去年9月上午,吳姓男子前往小玲新港住處,將2人約定好的物品遞給小玲,未料吳男以左手將物品遞給小玲後,竟突然用右手掌環扣住小玲的後頸,不顧小玲阻擋,將小玲的身體往上帶,使得小玲的雙腳被迫離地,吳男再立即彎腰,對小玲強吻得逞。被強吻的小玲事後報警,怒對吳男提告。

偵訊時,吳男承認確實有抱起小玲並吻她等事實,但強調自己是用抱的,不是強壓「我承認是性騷擾,不承認是強制猥褻」。吳男的辯護人也幫其辯護指出,從監視器畫面顯示,整起案件時間不超過5秒,吳男強吻小玲的時間僅有1秒鐘左右,主張案件應為性騷擾案件,而非強制猥褻。

一審法官審酌監視器畫面發現,吳男在親到小玲的嘴唇前,小玲已伸手阻擋,但吳男仍出力將小玲的身體往上帶,對其強吻得逞,判定吳男不顧小玲的意願,為「強制猥褻」無誤。法官指出,吳男為滿足、發洩個人性慾,對小玲的身體有物理上的強暴行為,認為吳男犯罪屬實,依強制猥褻罪,判其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吳男和檢察官皆不服,再提上訴。吳男向法官請求輕判,而檢察官則認為吳男至今否認犯罪,且未向小玲道歉,要求從重判刑;而小玲也指出,吳男害她不敢住在老家,還在老家散佈她因此事趁機對其敲詐的謠言,請求從重量刑。

對此,吳男則辯解,他曾和小玲聯絡多次,願意賠償小玲25萬元,並張貼道歉聲明在村內的公布欄1月,只是小玲要求賠償50萬元並登報道歉,因此而破局,至於向村民連署向法院求情一事,僅因一時情急失慮所致,請法院可以不用再斟酌該連署書,他也願意當場再對小玲道歉一次,以請求小玲的原諒。

二審法官審酌後認為,吳男犯罪事實明確,原審量刑並無不當,駁回其上訴,但其事後卻仍心存僥倖,企圖藉由鄉民連署,博取法院的同情,實有不該,但考量事後吳男已與小玲達成和解,並依小玲的意見,捐款40萬元給公益單位,給予其緩刑2年,於緩刑期間實施保護管束。

►我沒有遲到,是時間遲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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