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前,請記住要秉持善意、合理評論、可受公評等原則,才可能爆料無罪!(圖/視覺中國CFP)
爆料,是近年來流行的行為,舉凡是在外行走路見不平的、在家裡內舉不避親的,甚至是連原po者都不知來源的轉貼,只要內容夠聳動,不但媒體爭相轉載,鄉民更是轉貼再轉貼,點擊率的重要性似乎已遠遠超越了真相探求的重要性。再加上人手一機的時代,爆料快要成為全民運動,如同某著名社團所說的「八卦有理,爆料無罪」,但爆料真的無罪嗎?
在刑事責任部分,有些貼文者雖然只是單純將自己的見聞、經歷到的事情,無論是否有關公益,選擇用文字、照片或錄音、錄影等方式張貼出來,但如果爆料的內文已經將當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婚姻、家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蒐集處理,非經當事人同意且沒有公益性,卻在網路上公開,貼文者則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甚至部分爆料內容,如張貼情侶活春宮等,可能已涉有《刑法》散布猥褻影片罪;若照片或影片之內容涉及未成年人,恐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又或許張貼內容已涉及依法令需保密之內容,則可能會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章。
如貼文者除了張貼爆料文或爆料影片外,再附加評語或下標,例如網路男蟲或是恐怖幼兒園等,網友的敘述及其他網友的回應留言,若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另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在此需注意者,同法條第3項設有除罪條款,即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如在部落格發表文章批評某人有婚外情,即使內容屬實,但因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因其以散布文字方式為之,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更嚴重的是,若貼文內容或張貼影片有蓄意變造構陷,為了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舉發之情形,此時如有特定被害人,其可能觸犯《刑法》第169條誣告罪;如無特定被害人,則可能觸犯《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至於在民事責任部分,因爆料屬於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及隱私等人格之行為,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亦即受害機關或被害人依法可向行為人請求賠償,較常見之方式如要求登報道歉、精神賠償金等。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爆料,在發掘社會不公義的事件,社會黑暗面或弱勢族群透過爆料網站讓大眾可以看見社會最需要幫助之處,也讓政府有關單位正視社會問題,確實有一定的成效。但要提醒大家的是,沒有經過求證的網路爆料,到最後可能變成網路霸凌。因此,在網路上別因為一時氣憤,進行不當發言,不但無助於案件的進展,還可能造成無形的網路暴力與霸凌。爆料前,請記住要先停、看、聽,秉持善意、合理評論、可受公評等原則,才可能「爆料無罪」喔!(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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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怡如,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秘書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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