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正宮發現老公曾到小三住處過夜,但小三卻辯稱,人夫來過夜只是為了要看「兔子」。(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高雄報導
林姓女子和謝姓男子2人在2012年結為連理後,謝男卻在2019年和蔡姓女子外遇,被林女發現2人不但常用通訊軟體互傳曖昧訊息外,謝男還曾到蔡女的住處過夜,怒對2人求償40萬元,不過蔡女卻向法官辯稱,謝男會到她的住處過夜僅是為了要看她「養的兔子」。一審,法官判蔡女免賠,林女不服再提上訴;二審,法官判蔡女應賠償林女3萬元,全案定讞。
林姓女子和謝姓男子2人自2012年結婚後,原婚姻幸福美滿,不過卻在結婚7年後,發現謝男外遇。林女發現,謝男不但會以通訊軟體和蔡姓外遇對象傳送諸多曖昧訊息外,還在2019年9月晚間發現,謝男曾在蔡女的住處停留2小時,期間與蔡女互動密切,有擁抱行為;同年9月17日,謝男更直接在蔡女的住處過夜,在蔡女住處發現老公衣物,認為蔡女已侵犯其配偶權,怒對蔡女求償40萬元。
庭審時,蔡女卻向法官主張她和謝男並未進一步發展關係,林女所提出2人互傳曖昧訊息的相關證據,她完全沒有印象;至於謝男會在她的住處停留和過夜,蔡女辯稱,謝男只是要看她「養的兔子」,且過夜也是住在客房,2人並無踰矩行為,何況自己並不清楚謝男當時已婚。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林女所提出的對話內容,並非完整對話,無法確認實際日期,也無法舉證謝男前往蔡女住處過夜時,2人確實有踰矩行為,難以認定蔡女確實侵害到林女的配偶權,判林女敗訴。林女不服,上訴二審。
二審法官認為,蔡女和謝男的對話確實翻攝自謝男的手機,並未如原判決所說未有完整對話,且對話內容中多提及個人私事,如家中裝潢擺設等,且2人常有回覆對方特定訊息的內容,認為原審判決有誤。
法官指出,根據對話紀錄顯示,蔡女先前曾要求謝男和林女離婚,蔡女曾向謝男詢問「她們睡了嗎?」,謝男回「還沒」,蔡女則回「在等你」,謝男稱「老大在那邊說不要上安親班,他媽在跟他溝通等語」,由此認定蔡女已知謝男為有配偶和小孩之人。
法官也進一步發現,謝男從蔡女住處返家時,在對話紀錄中顯示2人曾一起追A片,有「等你跟我一起看」、「隔著螢幕我就很敢講」、「不要動我的女人」、「只有你能動啦」、「你要出去的時候會很捨不得」、「越來越貪心想要」等語,認為2人的對話內容中並未如蔡女所稱僅要「看兔子」,其對話紀錄顯然已超越一般男女之情,認為蔡女確實侵犯到林女的配偶權,審酌蔡女和謝男的交往時間非長,判蔡女應賠償林女3萬元定讞。
►我沒有遲到,是時間遲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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