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蝦皮購物網站旗下蝦皮支付公司,在上月14日遭金管會廢止電子支付許可,但蝦皮卻將金流服務轉向「樂購蝦皮公司」可儲值的蝦皮錢包,根本意圖規避法律甚至以「左手換右手」持續違法經營。經濟民主連合偕同律師今到台北地檢署遞狀指控蝦皮支付、樂購蝦皮、胡育嘉及董監事,涉嫌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銀行法。
▲經民連研究員江旻諺(右)、經民連委任律師陳緒承(中)、台灣公民陣線組織部主任許冠澤(左),向台北地檢署遞狀告發蝦皮電子支付。(圖/記者黃宥寧攝)
經民連指出,蝦皮支付無法釐清與中國騰訊的關係,也未能在期限內通過投審增資審查,在上月14日遭金管會廢止電子支付機構許可。蝦皮本應接洽有合法執照的業者接手金流服務,但卻由同樣沒有「電子支付機構」執照的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繼續違法營業,並且提供具「儲值」的「蝦皮錢包」服務,已涉嫌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陳緒承律師解釋PTT上有教學如何在蝦皮錢包儲值教學。(圖/記者黃宥寧攝)
經民連委任律師陳緒承分析表示,根據「蝦皮錢包」提供存放賣方銷售收入或買方退款金額的款項,並具有紀錄支付款項移轉的功能,是典型的電子支付帳戶,而且使用者除將蝦皮錢包款項提領至自己銀行帳戶外,又可以將蝦皮錢包裡的存款在蝦皮電商平台上購物。
他進一步解釋,這就是法律上所謂「多用途支付使用」,兩者合併來看就是「收受除值款項」。陳緒承指出,蝦皮沒有電子支付執照卻經營儲值業務,涉嫌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灣公民陣線組織部主任許冠澤表示,蝦皮去年底開始推行「蝦拼晚點付」服務,以消費者過往的交易紀錄為基礎審核提供延遲付款,買家最多可擁有3萬元的延遲付款額度,許說明「蝦拼晚點付」的使用者在延遲付款後,必須在出帳日起15天還款,逾期還款日延遲利息費率為0.05%,年化後利息費率為18.25%,具有放款性質,這樣已經形同一間無照銀行,對此同時告發違反銀行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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