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纜線掉落電死人,高院判決台電需再賠償331萬餘元。(台電公司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羅姓男子2015年間路過新北市烏來區一處樹林空地,台灣電力公司的電纜線因斷裂懸落,羅男因此遭電死。家屬起訴求償,一審判決台電須賠償家屬1484萬餘元,二審改判台電賠償1535萬餘元,最高法院最後判准1,069萬餘元,其餘廢棄發回後,高院更審今再判台電須賠償331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5年1月22日中午,羅姓男子路過烏來區啦卡路9巷36號附近樹林空地,台電編號B6801HA89號電桿和架連的「烏來WK23饋線」因斷裂而垂掛在地,羅男經過電纜線,遭高壓電纜直接電死。
家屬不滿,認為台電對於電纜線管理有疏失,因此提出民事訴訟,向台電請求喪葬費、撫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共計求償2264萬餘元。一審法院判決台電敗訴,須賠償1484萬餘元,雙方均上訴二審,家屬再加碼求償400萬元。二審最後改判台電須賠償1535萬餘元。
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計算後,最後判決台電須賠償1,069萬餘元,其餘部分廢棄發回,由高等法院進行更審。高院更審於7日宣判,還是認定台電公司疏於維護電力設備,導致電纜線斷裂懸落而讓羅男遭電纜線電擊死亡,台電必須賠償。
而高院採用羅男過世時,內政部公告之2015年度新北市每月最低生活費12,840元為家屬等5人得請求扶養費為計算基準,扣除妻子因財產較多不須羅男扶養,改認定羅男必須扶養的4名子女,分別可以領受各755,586元、755,586元、817,150元、988,562元,合計改判台電必須再賠償331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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