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接種後出問題誰來賠?疫苗猝死的被害補償

▲▼日本,新冠,接種疫苗。(圖/路透)

▲施打疫苗後產生不適者的被害補償制度缺乏正當程序保障,使得這一條被害者補償道路更顯漫長。(圖/路透)

由於施打疫苗而猝死者,欲證明因果關係的存在,才能請求國家賠償,實有相當的困難,故基於福利國家原則,就有被害救濟補償的制度產生。只是現行的被害補償制度,缺乏正當程序之保障,就可能因此喪失當初的立法目的。

關於接種疫苗而被害,於英美法系向來認為主權免責,並以國王不能為惡之理,否定國家賠償責任。只是隨著時代變遷,此種帶有專制色彩的想法,也逐步受到挑戰,而轉向裁量免責的方式處理。

預防接種是為實踐國家的健康政策,故為避免製造疫苗的廠商受求償,這種裁量免責的範圍,也會擴及疫苗製造的廠商。只是如此的免責,就使可能受疫苗副作用而受害的民眾,必須自我承擔風險,實非現代福利國家該有的現象,也就有了預防接種的被害救濟制度。

相對於此,在我國,對於因預防接種而被害,國家與製造者是否可因此免除任何法律責任,實無任何法律明文。也因此,當國家以緊急授權的疫苗,並因此給予製造者免責的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實屬有疑。惟證諸現實,疫苗受害者即便要向廠商或國家求償,必得面臨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窘境,可能因此卻步。也因此,《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才規定,於預防接種被害,可以向國家請求被害補償。此被害補償採取無過失責任,且並無要求因果關係,而是採取有高度關聯即予以救濟的方式,以能讓被害者,迅速獲得補償。

只是目前被害補償的相關實體與程序規定,竟是完全委由衛福部以頒布《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來補充,法定性實有不足。而根據此辦法第9條,對於被害救濟的請求,必須設立被害救濟審議小組,但根據第10條,此小組成員為19到25人,涵蓋醫療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社會公正人數,但僅言明,法學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又是由衛福部自行委任,其外部性明顯不足,也難脫球員兼裁判之質疑。

而依據辦法第12條,申請人雖可聲請到場陳述意見,但是否能到場,也是由審議小組決定,且就算到場,能否有律師或輔佐人陪同,以及能否自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出席,此辦法全付之闕如,致使被害救濟程序形成一種獨斷,甚至是秘密審議。也因此,原本應該是較請求國賠寬鬆的被害補償,還是得在不予救濟後,繼續走向行政法院為救濟,既是漫漫長路,也不易取得勝訴。

為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對於被害救濟補償,必須有更嚴謹的規範,並強化對申請人的程序保障。尤其是審議小組的成員,實不宜由主管機關自行委任,而應是徵集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形成一個大水庫,而當有案件申請時,再由此抽選出委員,以來保證審議的公正性。更重要的是,對於被害申請,家屬所要的是真相,而不是金錢,唯有公正、公開、客觀的正當程序,才能使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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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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