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駕駛車輛未依照規定打方向燈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網路流傳「車輛變換車道的時候,方向燈至少要閃5下」,否則就違規受罰!對此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出面駁斥,這根本就是錯誤訊息,因為法規僅有說要「全程」使用,而非是「閃幾下」。
之前曾經發生民眾開車時,因為變換車道只打了兩下方向燈而被開單的情況,當時駕駛人不服氣向法院提告,表明已有打方向燈,要求撤銷罰單。法官看完蒐證光碟後認為,駕駛人從開始變換車道到完成,並沒有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確有違規事實,因此駁回訴求,還是得繳納罰鍰。如果在高(快)速公路的話罰3000到6000元,一般道路是1200元。
▲民眾駕駛車輛未依照規定打方向燈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駕駛人變換車道,應全程使用方向燈,所謂「全程」是指,汽車行駛在原本的車道,到變換車道途中,直至變換完成,這整個過程都應使用方向燈。所以,並沒有所謂方向燈應該閃幾下的規定。
交通局提醒,變換車道使用方向燈,是為了使其他用路人預先知其他車輛的行車方向,以為因應,對於道路交通安全的維護,相當重要。所以請開車或騎車上路的駕駛朋友們,養成好習慣,於轉彎或變換車道時,務必全程使用方向燈,以共同維護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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