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查獲154隻走私貓並遭安樂死,引發社會討論。走私活體動物恐將疾病傳染給國內動物或人,因此必須徹底杜絕走私動物此種違法行為。(圖/達志示意圖)
前行政院海巡署查緝隊員張芳溢於2021年8月14日利用「順發886號」漁船自新北市瑞芳區八斗子漁港出海,前往大陸地區接運貓隻,於8月19日在台南外海遭行政院海巡署攔查,進而在船艙密室內搜出緬因貓、英國短毛貓、布偶貓、俄羅斯藍貓等合計154隻。旋於幾日後將遭查獲之154隻貓銷毀安樂死,引發動保人士抗議。
政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制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該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應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之疫情狀態,並就應施檢疫物採取下列檢疫措施:一、禁止輸入、過境或轉口。二、…」;同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擅自輸入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大陸地區為動物傳染病之狂犬病疫區,並禁止貓狗等活體動物未經檢疫出入。本案中張芳溢自大陸把貓走私回台,已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依該法第41條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主管機關依法並得在法院判決之前,將走私得貓狗「沒入」,也就是銷毀,進行安樂死!
不法分子走私進口活體動物牟利,其中更有可能有保育類動物。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活體動物若為禽鳥類動物,因有禽流感問題,遭查獲之活體下場是銷毀;若非屬禽鳥類動物,也非保育類動物者,處理方式亦為銷毀。例外的則是保育類動物。
保育類動物會先由林務局或主管機關進行鑑定,無傳染病之虞者,會指定場所安置、收容,若已感染疾病或有傳染病之虞,亦難逃銷毀命運。台灣於1997年爆發「口蹄疫」,直至2020年6月16日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正式認定台灣為口蹄疫非疫區,前後長達24年,期間豬肉無法外銷,因此造成畜產業重大損失。2012年5月23日鼬獾傷亡案例,被通報為最近狂犬病疫情之發生日期,台灣現仍為狂犬病疫區,主管機關為了避免國內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採嚴格檢疫措施,導致走私的活體動物幾無活路,也是不得已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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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傑,律師,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前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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