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國立大學畢業嗆聲妻子沒讀大學。法院判准離婚。此為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與妻子結婚超過40年,但他自恃國立政治大學畢業,經常鄙視、訕笑妻子沒讀大學,又常大吼大叫、甩門,還嗆「經過的機場比被妻子搭過的公車還多」,甚至動粗。妻子起訴請求離婚,一二審均判准離婚,陳男還須賠償80萬元。案件確定後陳男提出再審,但高院認為再審無理,駁回請求。
判決指出,2夫妻1973年結婚,婚後在台北市大安區共同經營公司,兩個女兒已成年,並於國外就學、成家。但近幾年夫妻間關係生變,陳男動輒對妻子發飆、大吼大叫,讓妻子難以忍受,決定訴請離婚。妻子起訴主張,丈夫長期以言語、文字指責,又以經濟上不法行為侵害自己的權利,已經是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離婚,並要求丈夫賠償100萬元。
法院審理時,傳喚2人的女兒作證,女兒證稱「爸爸在媽媽旁邊沒辦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和說話,我一定要說爸爸虐待媽媽,雙方不可能在一起。爸爸一天到晚吼媽媽、批評、輕視媽媽,會在媽媽面前甩門、恐嚇威脅詛咒,在家裡到處留很糟糕的字條給媽媽」。「有一天半夜媽媽打電話給在美國的我,媽媽尖叫、哭著說救命,說爸爸用手掐她,她很擔心自己的生命安全...還有一次,我回臺灣探親,我看到媽媽臉有瘀青,媽媽說爸爸打她,打到她的頭,幾乎倒在地上...也曾有一次媽媽打電話告訴我,她不敢回家,不知道回家是否還可以活著,爸爸吼她要讓她上社會版...」
一審法院認定確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判准雙方離婚,陳男必須賠償80萬元給與妻子。陳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更發現陳男留給妻子的紙條上「強調自己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學識、人品、能力、品味、高尚程度、工作努力、治事嚴謹決不輸於妻子,即使妻子比他人強,也是丈夫調教的,因為丈夫經過的機場比妻子搭過的公車還多...」、「因為有丈夫在外擋風遮雨,才有妻子的好生活,妻子得了便宜還賣乖。」
高院最後也認為這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還是判准離婚,判丈夫賠償80萬元。案件確定後,陳男還是不滿離婚,提出再審,而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陳男再審無理由,駁回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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