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事件造假案 聲明異議高院撤銷檢方處分

▲▼法律雲獨家專訪翁茂鍾。(圖/記者周宸亘攝)

▲翁茂鍾聲明異議成功。(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佳和實業前董事長翁茂鍾因案遭判刑1年確定,台南地檢署准許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但卻因涉嫌時數造假遭檢方起訴判刑。南檢撤銷他先前的社會勞動服務處分,改發監執行。翁茂鍾不服,向高等法院聲明異議。高院10日作出裁定,認為本案已罹於行刑期時效,因此撤銷南檢的發監執行處分。可抗告。

翁茂鍾因涉嫌《證交法》、《商業會計法》等案,2011年間遭判刑1年確定,得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他向執行的台南地檢署提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服務,檢方准許。但他因為與地方各界關係良好,與執行勞動服務的台南市麻豆警分局官田分駐所員警談妥,在簽到簿上簽名但未服勞動服務,短短9個月就將合計2196小時的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翁茂鍾相關飲宴案爆發後,檢方進行清查,發現這起弊端,著手偵辦後,將翁茂鍾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全案於5月間偵查終結,檢方對翁茂鍾等2人提起公訴,另外對11名被告作出緩起訴處分。全案於日前一審宣判,翁茂鍾遭判刑2年2月。

翁茂鍾遭羈押起訴後,檢方主動撤銷2011年間准許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的處分,改發監執行。對此,翁茂鍾不服,向高等法院聲明異議。高院審理期間因遇上疫情,外界還批評案件審理太慢。高院於10日作出裁定。

高院撤銷台南地檢署發監執行的處分,高院指出,依刑法規定,宣告1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行刑權時效為7年。本件行刑權時效自2011年10月24日確定日起算,本案之行刑權時效已於2018年間完成。故高院認為本案之行刑權已因時效消滅,因此撤銷台南地檢署發監執行的處分。本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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