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國賠放寬適用門檻,司法官何懼之有

▲▼ 司法,審判,國家賠償,刑事補償,罰款。(圖/視覺中國)

▲行政院近日通過《國賠法》修正草案,放寬民眾對司法官聲請國賠的門檻。(圖/視覺中國)

按《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與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到的損害,並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然現行《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賠法》)第13條特別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意即法官或檢察官在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時,必須犯了與審判或追訴案件之職務有關的罪責(例如枉法裁判罪或濫權追訴罪),且受有罪判決確定後,人民才能請求國賠。如此嚴苛要求,難怪《國賠法》自施行40年來,司法官執行職務違法侵害人民權利,雖時有所聞,但卻沒有一件賠償成功的案例,對於人民正當的權利保障顯然有所不足,為國人所詬病。

對此,司改國是會議曾檢討是否要廢除《國賠法》第13條,筆者亦在2019年4月12日,以「《國賠法》第13條要修 司法官犯錯不用賠償嗎?」為題投書,主張現行《國賠法》第13條以司法官「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為請求的要件,過度限縮人民得請求的範圍,形同豁免司法官及國家的賠償責任。不過,若逕行刪除該規定,可能導致司法官在執行職務時有所瞻顧,無法保持客觀公正及超然立場行事,影響審判獨立及干擾犯罪追訴。故當時筆者建議採折衷修法,改依《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受免除職務或撤職懲戒處分確定」作為國賠成立的前提,一旦修法通過後,可望透過個案評鑑及國賠手段,開啟有效防止及懲處法官、檢察官濫權違法失職的新契機。

令人欣慰的是,行政院院會諮諏善道,日前甫通過的《國賠法》修正草案,放寬民眾對司法官聲請國賠的門檻,在草案第5條第1項規定:「法官、檢察官因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一、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二、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 」筆者樂見主管機關採納雅言並列入修法,值得肯定。

然而,此項修法卻引起基層司法官熱議,有檢察官質疑,國賠放寬門檻後會讓司法官無所適從,辦案將綁手綁腳,產生「防禦心態」,也可能導致濫訴發生。事實上,根據上述修正草案,新增「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部分,並非所有行政懲處都要國賠,而是必須法官或檢察官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已經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並受免職或撤職的懲戒處分確定,即證明其違法失職行為的情節重大,此時國家自當予以賠償,方符合《憲法》建立國賠法制的本旨。

此外,對照《刑事補償法》第34條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於補償後,應依《國賠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償。故此次修正草案第7條第1項明定,法官、檢察官對於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且已達恣意、輕率之嚴重程度之重大過失」時,於國家賠償後,賠償義務機關自應對其行使求償權,兩者要件同一,合乎一致性的體例,期能促使司法官辦案更加嚴謹審慎,不可濫權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正草案範圍更擴及2023年要實施的國民法官及職務法庭的參審員。因為國民法官和參審員也是在執行法官的職務,行使公權力,同為法院裁判的一環。也就是說,未來國民法官在執行審判職務時,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判刑有罪確定時,國家無從免責,甚至從而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國民法官求償。

對此,司法院擔憂若修法通過此項修正,可能影響國人擔任國民法官的意願。實際上,現行《國民法官法》針對國民法官未能遵守法定義務,涉及收賄、洩漏評議秘密等違法行為,本來在該法第94條、第97條等就有刑事處罰規定,國民法官並不因設有刑事處罰而拒卻,可見司法院的擔心是多慮了。

唯一可議的是,此項重要修正草案未在第5條明文規定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同視,均為適用對象,而僅在該條「說明欄」中作為舉例說明,似有疏漏,致遭到法界提出「說明欄」所表達的見解,是否有法律效力的置疑,非無理由。為避免將來適用上衍生爭議,允宜在修正條文內明定第1項所稱「法官」亦包括國民法官及職務法庭參審員,以符合立法的明確性原則。

末者,現行《國賠法》共17條,此次通盤檢討大翻修後將擴增到43條,並分為「總則、賠償程序、求償程序、附則」等4章,體系上更加完備清楚。同時,為保障人民權益,除修法放寬對司法官聲請國賠門檻外,草案也明定「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等要件內涵,讓法律適用更為明確,並增訂時效中斷及不中斷規定,讓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後,即有時效中斷的適用,避免人民請求後未於6個月內起訴而罹於時效,成為行政機關拖延、官官相護的藉口或手段,均值得喝采。

未來修法通過後,原則上對於司法官執行職務造成的損害,仍由國家負第一線賠償責任,只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下,司法官才會被賠償義務機關內部求償。試想司法官執行職務時,如能秉持獨立精神,本於法律、良心而有所作為或有所不為,不違法濫權,而作出符合公平正義的裁判,當事人如有挾嫌報復,濫行提起國賠訴訟,除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外,其他不構成刑事上犯罪的情形,在司法官評鑑委員會把關及職務法庭公正審判層層保護下,司法官要因國家賠償責任而遭受求償不利之處遇,恐怕戛戛乎其難矣。因此,司法官面對新法如能敞開心胸樂觀其成,其又何懼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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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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