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國中女才3天就演動作片!4續集換場摩鐵 19歲男大生慘了

▲桃園市吳姓男大生前年7月起在網路上認識當時未滿15歲少女,事後相約在電影館、摩鐵等處共發生5次性行為,少女母親氣炸提告。(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桃園市吳姓男大生認識未滿15歲少女,事後相約在電影館、摩鐵等處共發生5次性行為,少女母親氣炸提告。(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吳姓男大生於2019年間透過網路交友站認識還未滿15歲少女,雙方首次相約在電影館約會,在不違反少女意願下偷嚐禁果,總計陸續在摩鐵與少女住家等處發生5次親密關係,但事後少女母親得知後氣炸提告;桃園地院法官審酌,男大生坦承不諱,同意達成和解並賠償少女28萬元,庭上也獲得家人原諒,法官審結依5個妨害性自主罪判處1年2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案發時僅19歲的吳姓男大生,在網路交友站與還在念國中的少女聊天成為男女朋友,吳男明知她還不滿15歲,2019年7月間認識不到3天就相約到電影館見面,在未違背少女意願下,2人偷嚐禁果發生性行為,2人後來分別在摩鐵、電影館等處,甚至在少女住家,總計發生5次性行為。

少女的母親事後察覺女兒異狀詢問後得知有男友,還發生5次親密關係,氣得報警提告。吳男在警詢中均坦承犯行不諱,少女也指證,吳男在未違背其意願下曾發生過親密關係,警方則提供摩鐵監視器畫面以佐證。

桃園地院法官審酌,吳男犯罪事實明確,明知道少女當時是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身心仍發育中,對於性智識、自主能力均未成熟,竟與其性交影響身心正常發展;法官衡量,吳男犯案時年僅19歲,事後已與少女家人達成和解,同意賠償28萬元,並承諾分期賠償,獲得對方原諒,法官認為吳男有悔悟之心,審結依5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分別判處4月有期徒刑,應執行1年2月,緩刑2年,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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