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菸酒公司訂定「免稅商店出入境購買免稅菸酒佣金回饋活動」,帶團領隊、導遊帶團員前往免稅店購買菸酒,提供菸及洋酒銷售額3%、自製酒5%的佣金。(圖/ETtoday資料照)
中央社
台灣菸酒公司訂免稅菸酒佣金回饋活動,台北市衛生局認定違反菸害防制法,裁罰1500萬元。行政法院判決菸酒公司免罰確定。北市衛生局不服提再審之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台灣菸酒公司於民國104年間訂定「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免稅商店出入境購買免稅菸酒佣金回饋活動要點」,帶團領隊、導遊帶團員前往免稅店購買菸酒,提供菸及洋酒銷售額3%、自製酒5%的佣金,並發文給旅行業公會。
民眾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台北市衛生局調查後,認為台灣菸酒公司以通知方式宣傳促銷、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違反菸害防制法且3次違規,裁罰1500萬元。台灣菸酒公司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活動要點明確記載團員購買菸類無折扣,北市衛生局查無證據證明台灣菸酒公司或帶團領隊、導遊有對於團員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之行為,也無證據證明對於團員購買菸品給予折扣,判決撤銷原處分,北市衛生局應返還菸酒公司1500萬元。
北市衛生局提起上訴遭駁回確定,提起再審之訴。最高行政法院仍認定台灣菸酒公司所為與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款或第3款要件未合,判決再審之訴駁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