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和永傳能源簽下合約,未料竟未依約付1.5億的里程碑費用,更單方面提解約。(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記者劉昌松、林冠吟/台北報導
台灣為達成非核家園目標,致力於推廣潔淨能源,加上台灣海峽為優良風場,讓離岸風電一度成為國際資金湧入的熱門產業,而台廠永傳能源2017年才風光宣布,與專門投資風力發電的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簡稱CIP)簽約,未料1年不到,CIP竟片面終止協約,並拒絕支付1億餘元的里程碑費用,永傳能源提國際仲裁勝訴後,再向台北地院申請仲裁判斷承認,北院日前審理後,裁准承認仲裁判斷。
丹麥商「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為歐洲大廠,專門投資基礎建設,其中又以風力發電為主力投資項目,擁有超過80年的離岸風電經驗,管理超過75億歐元(約台幣2600億元)。2017年,台灣為達成非核家園的目標,設立離岸風電,利用台灣海峽的優良風場,吸引國際資金爭相湧入,CIP也看準這股商機,與永傳能源合作簽訂合約,買下「西島」、「彰芳」和「福芳」3座潛力場址。
合約中雙方明訂,只要達成開發案各階段環評等里程碑,永傳就可以收取10到50%不等的里程碑費用,未料「福芳」風場才剛過環評,CIP本應給予永傳1億餘元的里程碑費用,CIP隨即單方面宣布解除合約,也未支付里程碑費用。
雙方協商無效後,永傳在新加坡向國際商會提出國際仲裁,仲裁結果認定CIP違約,判永傳勝訴,CIP應支付永傳1億餘元的里程碑費用。勝訴後,永傳再向北院提出外國商務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但CIP卻認為仲裁判斷所應給付的金額,CIP已全數履行完畢,無再聲請裁定承認仲裁判斷的必要,讓台灣承認仲裁結果,只會造成CIP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必須重複解釋、舉證清償完畢無執行必要的不合理現象,對CIP不公之外,也造成重複執行之道德風險與司法資源的浪費,恐倍於台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向法院請求駁回永傳聲請。
台北地院審理後指出,永傳和CIP雙方的合約中以明文訂定,爭議項目皆應依國際商會仲裁規則在新加坡進行仲裁,以解決爭端,永傳既已提出仲裁,並由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做出判斷,程序上合法,CIP的辯稱自無可採,承認仲裁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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