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使用偽鈔或偽幣的情形,最少就是從3年有期徒刑起跳。(圖/資料照)
貨幣是交易活動的媒介,是社會經濟的基礎。隨著現今電子商務、電子貨幣的興起,偽幣、偽鈔的情形比起以前少了許多,但在現實生活中也仍會出現。
《刑法》第195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如果製造偽鈔、偽幣,來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是屬於重大犯罪。第196條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律上對於使用偽鈔偽幣的兩種情形是做了不一樣的規定。
第一種是透過不詳的管道取得別人製作好的偽鈔或偽幣後使用。簡單來說,就是使用之前,已經知道所使用的是偽鈔或偽幣。有位王姓男子知道有取得偽幣的管道,因為好奇、貪小便宜的心態拿到偽幣後,再到以現金小額交易的地方(例如檳榔攤)使用,雖然金額不大,但只要有使用偽鈔或偽幣的情形,最少就是從3年有期徒刑起跳。雖然法院實務上對於情節比較輕微的案件,會再用《刑法》第59條減刑,但也是1年6個月以上的刑期。
另一種是第196條第2項規定的「收受後才知偽鈔,又繼續使用或交付他人使用」,這條規定處罰較輕,因為行為人取得偽鈔、偽幣的時候,主觀上並不知情,而且考量行為人收受偽變造貨幣的同時,應該也有付出相當代價而受有損失,例如小攤販賣了200元東西,拿到500元假鈔,還找了300元真鈔出去,那小攤販收到了500元假鈔後再去行使,比起故意去取得偽變造貨幣再來使用的惡性較低,因此給予比較輕的處罰。
隨著電子商務、無實體貨幣交易的盛行,紙鈔貨幣的使用減少,偽造貨幣的利益誘惑比較減少,但在司法實務上還是偶有所聞。不管是惡意取得偽變造貨幣再行使,或是收受後方知而行使都是犯罪,呼籲大家還是不要貪小便宜,拒絕偽鈔或偽幣,如有發現或不小心取得,趕快報警,才是自保之道。(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好文推薦
●李家豪,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