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罹患思覺失調症的張姓男子,幻想中華電信長期監控並竊取他的個資,竟持剪刀隨激怒次櫃員。(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症的張姓男子,因主觀上認為中華電信長期監控並竊取他的個人資料,2017年4月上午前往中華電信高雄服務中心,至櫃台前拿出事先預藏好的剪刀,朝櫃員的左上臂狂刺,直到警方到場處理,依現行犯將其逮捕。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改依傷害罪,判其有期徒刑10月,並在刑之執行前需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4年。
張姓男子受思覺失調症影響10餘年,而導致其主觀上認為中華電信長期監控並竊取他的個人資料,2017年4月5日上午,將事先準備好的剪刀放進黑色公事包內,前往中華電信高雄服務處,隨機來到17號櫃台前,拿著剪刀猛刺櫃員的左上臂,造成櫃員受有左上臂穿刺傷,合併神經、血管等損害,其他人看見嚇得趕緊報警,警方獲報到場後,依現行犯將張男逮捕歸案。
一審原依傷害致重傷與妨害公務等,各判張男有期徒刑1年10月與3月、二審改判期有期徒刑1年,但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認為被害櫃員的手臂是否已完全喪施機能,還有待確認,將原判決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重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審理指出,原審認為張男罪證明確,因而予以論科,固非無據,但事後張男已與受害櫃員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但原審並未審酌該部分即判刑,且也無相關證明指出,張男對櫃員所造成的重傷害,已嚴重減損其原機能。
法官認為,審酌張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已久,因受病症影響,才有到門市有隨機傷害櫃員的動機,而張男對櫃員的傷害雖未達重傷害之程度,但仍非輕微,張男對於被害櫃員造成生活和精神上的痛苦甚鉅,衡量其已和被害人和解,依其智識和生活狀況,改依傷害罪,判其有期徒刑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4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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