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新制上路!違規裝載貨物加倍罰 致死最重罰1萬8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草埔小隊及枋寮分局已在台9線草埔檢查站,24小時全時段針對3.5噸以上大貨車執行取締超載違規行為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修正通過,將於今年10月新制上路。示意圖,非當事車輛。(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記者許維寧/台北報導

立法院於今年5月21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第29條,提高汽車所有人為依照規定裝載之罰鍰上限,行政院已核定今年10月1日起實施。交通部路政司表示,根據修正後第29條,若車輛未依照規定裝載貨物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罰鍰上限將從新台幣9000元提高至1萬8000元。新規定將於今年10月1日上路。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張舜清表示,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第29條,其中29條規定,若汽車裝載貨物超過規定的長寬高限制,因此導致他人受傷,將從現行的6000元罰鍰提升至1萬元;若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則從原先的9000元加罰一倍提升至1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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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舜清說明,修法是有鑑於近年車輛裝載超高、超寬導致死傷事件頻傳,因此依照受傷、死亡不同樣態調整罰鍰上限。也另外配合《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修正將各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本次也刪除第10條中提及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法院」文字。

張舜清說,車輛裝載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至第88條訂有明文,違反規定者,執法員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及第30條規定稽查舉發,立法院109年修正第30條增訂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罰則,及提高罰鍰上限由9000元至1萬8000元,110年再修正第29條提高汽車所有人未依規定裝載罰鍰上限為1萬8000元。

另外,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也於108年間訂定國道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若裝載物品散落於國道影響交通,處理時間超過30分鐘,每車道每半小時收費3000元,希望能警惕貨車駕駛於行車前確認所裝載貨物是否綑紮牢固。

張舜清也談到,本次修正相關條例僅針對受傷和死亡樣態,若未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違規者罰鍰不變,小型車裁罰基準為3000元,大型車則為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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