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斗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經營火鍋店的于姓男子,為節省電費,3年多來經人協助在電表上動手腳,被台電人員發現,提告依電業法相關規定加罰並追償1年電費,屏東地院審理後,判于姓業者應賠償台電176萬多元,可上訴。
台電屏東營業處獲報發現于姓男子經營的火鍋店電費異常,於2018年4月3日中午,會同警方人員前往檢查,發現電表被破壞封鉛,以加工倒撥指數方式,導致計度失真,對于男提告求償176萬6多元電費。
法院審理,于男拿出電費收據表示,這3年半來,所繳納電費不過105萬1541元,台電請求一年竟高達176萬6937元,請求賠償金額顯然過高,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法官認為于男違規用電是事實,台電得依「電業法」等相關規定向實際用電人追償3個月以上、1年以下期間,以電價1.6倍計算的電費,判于男應如數支付台電該筆費用,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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