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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詐騙犯罪證據大多在境外,不僅偵辦難度高,即使破案抓到人,但詐騙案卻「判太輕」!8月31日在ETtoday新聞雲《行動法庭》節目,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羅韋淵指出,詐騙集團的機房大多設在國外,通訊軟體業者大多為境外業者,投資平台IP也在境外,導致檢調偵辦虛擬貨幣案件有難度。律師吳志南表示,即使被害人曾在台灣實體跟詐騙份子碰面簽約,但對方留的是假名和假資料,根本就找不到人。《行動法庭》主持人、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認為,即使檢調偵破詐騙案,但如果法官缺乏足夠的生活經驗,詐騙案判太輕,不僅恐助長詐騙犯罪,且將使司法信任度受到質疑。
詐騙猖獗吸金近9億 監委發動調查
社群軟體投資詐騙頻傳!根據刑事警察局統計,從2021年1月至7月,投資詐騙案高達2550件,案件量為去年同期的一倍,損失金額近9億,幾近去年詐騙金額的總和。
監察委員蔡崇義和賴鼎銘指出,詐騙集團透過社群群組,以投資海內外飆股、未上市公司、虛擬貨幣等名目誘騙民眾投資,藉由社群軟體誘騙肥羊,因此申請自動調查,釐清政府有無有縱容以臉書和社群媒體詐騙。
詐騙集團「亂槍打鳥」 邀人入群誘投資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羅韋淵表示,現在感情和交友詐欺盛行,許多人手機都有安裝社群軟體,詐騙集團會以「亂槍打鳥」的方式,偽裝成帥哥美女搭訕民眾。
當詐騙集團物色到下手目標後,第一步是先噓寒問暖,培養感情後,第二步是介紹網友投資。詐騙集團會創造「第二個身份」,邀請人加入群組。
在群組裡有「投資老師」,投資老師底下會有許多學生跟成員,他們會爭相把自己獲利的情況分享在群組上,例如「感謝老師,我又獲利多少金額」等內容,誘使被害人進一步參與投資。
「就是要你匯款!」詐騙話術五花八門
有承辦詐騙案件實務經驗的律師吳志南,將虛擬幣詐騙案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第一類是「錢幣無價值」。比特幣和以太幣是能變現的虛擬貨幣,但詐騙份子所販售的是價值極低廉的「傳銷幣」。例如他們可能從中國或境外大量購入傳銷幣,一顆虛擬幣的價值僅台幣0.1至0.2元,再分銷給下線,讓下線傳銷給親朋好友。被害人購買後,才發現虛擬幣根本就無法交易,在交易平台也沒上市。
第二類是「錢包有問題」,即「空投」(Air Drop)。詐騙集團會以免費送新幣的方式,推廣知名度,再引導投資人安裝錢包。投資人將虛擬幣存進錢包後,錢包APP裡植入木馬程式,駭客再把存入的虛擬幣全部全部盜走。
第三類是「假投資平台」,詐騙暗樁會將網友拉入群組,引導人將虛擬幣匯入假投資平台。這類假投資平台的特色是「入金很容易,出金出不來!」但被害人看見帳面開始獲利,想要贖回虛擬幣時,對方會以「程式有問題」、「被駭客入侵」等奇奇怪怪的理由,拒絕讓被害人把錢拿回來。
第四類是「智能合約返利詐騙」(俗稱聚寶盆詐騙),就是詐騙集團先把人拉入群組後,再偽裝成知名交易所工作人員,邀請網友把錢放到交易所,就可以得到回饋金,例如申辦帳號可以還十倍(俗稱「匯一回十」)。
最後是「挖礦機詐騙」,就是詐騙集團聲稱在台灣挖礦電費高,因此招攬網友投資東南亞礦場,等挖到虛擬幣後再分給股東。
被害人困境:境外犯案 證據不足+首腦逮不到
當民眾發現自己被詐騙,通常錢很難拿得回來,在訴訟上也面臨不利的困境。吳志南律師指出,投資詐騙被害人首先會面臨「沒有任何證據」的困境。然而所有法律案件,都是依據證據還原事實,再由事實適用法律。「沒有證據,就不會贏。」
在投資詐騙裡,犯罪紀錄可能都在境外,錢也已經匯到國外的交易平台或交易所。即便是買賣傳銷幣,曾跟詐騙份子有實體碰面簽約,但對方簽的名字可能是假名和假資料,根本就找不到人。
其次是詐騙集團會聲稱,整場過程單純是個投資,即便是「騙局」也未必構成法律所定義的「詐欺」。
此外,詐騙案件的「首腦」通常很難逮到,因為機房都架設在國外,因此能被抓出來的通常是下線,例如車手、水房、業務人員等。這些人可能本身也沒多少錢,除非加害人的家屬,不願孩子年紀輕輕背負罪名,願意拿出自己的積蓄賠償被害人,否則一般詐騙被害人很難拿回被騙的金錢全額。
另一方面,部分被騙的被害者,可能為了投資而貸款,但詐騙案件從偵查到起訴,歷經一二三審,整個過程會拉很久。在這段期間內,被害者必須自己承擔銀行的貸款壓力,對年輕人來說負擔很重。
詐騙刑責:加重詐欺、非法吸金、洗錢罪
當檢調偵破詐騙案件,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詐騙集團將會面臨哪些刑責?
羅韋淵檢察官分析,虛擬貨幣犯罪可能構成的刑責,主要有三部分:加重詐欺罪、非法吸金和洗錢罪。
通常虛擬幣詐騙案件是組織化犯罪,涉及3人以上,且透過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構成《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要件,最重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是,詐騙集團用虛擬貨幣和高回報,作為吸引大眾投資的名目,可能構成《銀行法》第125條「非法吸金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非法吸金超過1億,最重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犯罪行為該當《洗錢防制法》,最重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吳志南律師補充說,若是在傳銷幣詐騙的情形,有機會適用《多層次傳銷法》第29條「非法多層次傳銷罪」。此外,依據最新修法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騙組織「發起人」也有機會適用該條,但不論是《多層次傳銷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都是「比較小的罪」,若一行為觸犯數罪,在刑罰上就要「從重」處分。
詐騙案普遍判太輕 法官欠缺生活經驗?
儘管在法定刑上,詐騙份子有機會判處10年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實務上,恐怕未必如此。
資深司法記者、《行動法庭》主持人蘇位榮觀察道,台灣在國際上被戲稱「詐騙王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不知是否跟我國司法審判制度,法官判太輕有關?例如過去曾有詐騙份子,寧願透過司法互助,引渡回台受審,也不願留在中國。因為中國對於詐騙犯的刑度,最重可達無期徒刑,甚至在部分特別法,詐騙犯會被判死刑。
羅韋淵檢察官回應,其實詐騙相關刑責的刑度,若跟其他罪相比,「刑度已經算很高」。雖然法律上定有最重刑度,但當法律適用到每一個個案,法官會依據個案「情節不同」,依據蒐集到的證據的強弱不同,影響法官的心證,最後判決結果是綜合各層面考量,而不會判到最高法定刑。
蘇位榮認為,法院必須好好檢討詐騙案件「判太輕」的問題。詐騙案件很多時候只判一年以下,許多車手只判4個月以下,「每個(詐騙犯)只要(在法庭上)哭一哭,就能解決問題。」法官很多時候「不敢重判」,社會各界囿於審判獨立原則,也未必多作討論,以致判決脫離社會生活。另外,法官若缺乏足夠的生活經驗,對「詐騙」較無感,判得太輕,司法信任度恐將受到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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