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議員潘懷宗因「為民服務費」不敷使用,與辦公室主任陳玉臺利用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詐領333萬餘元,遭依最低刑度7年起跳的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起訴。士林地院13日開庭,潘懷宗向法官自曝罹患攝護腺癌,接受化療將「化學去勢」法官仍認有逃亡、串證等疑慮,裁定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潘懷宗開庭自曝罹癌欲打悲情牌,法官不買單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13日開庭,潘懷宗(60歲)語出驚人表示,9月1日前往台北榮總取檢查報告,得知攝護腺癌第三期近四期後,從9月6日起接受藥物治療,希望能讓腫瘤變小,若能順利,將在10月接受放射線治療,對此可能在庭期間需要進出醫院,持續6到8周直到11月,他最後向法官強調「只要能站得起來,都會全力配合,只是先講」。
士林法院認潘懷宗、陳玉臺雖承認起訴書所載犯行並提出相關辯解,但仍與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示的文書證據及相關證人證述有諸多差異,對於辯解的真實性尚待釐清,加上,案子尚未行交互詰問,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潘懷宗等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另外,刑事訴訟程序屬動態進行,若未持續限制被告潘懷宗、陳玉臺出境、出海,仍有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發現對己不利情事發生時潛逃不歸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性及疑慮,恐將影響刑事案件審判的進行。
▼潘懷宗13日赴士林地院開庭,自曝罹患攝護腺癌。(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全案因,潘懷宗從2002年12月25日起擔任北市議會第9屆到13屆議員,明知不得假藉聘用公費助理的名義,而領取相關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但他因服務辦公室每月電話費達1萬多元、加上水電雜支,議會編列「為民服務費」每月2萬元根本不夠用,甚至2萬元,支出範圍包括服務處租金、水電費、郵電費、瓦斯費、文具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金、花籃、花圈、喜幛、中堂、輓聯、輓額等且需逐項檢據核銷,但潘不想自掏腰包支付費用並指示辦公室主任陳玉臺找人頭詐領助理費。
對此辦公室主任陳玉臺找來她的胞姊及外甥各聘從2010年9月1日到2012年1月13日、及2012年1月2日至2017年1月18日;及台暐公司員工李男、沈男各聘期從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1 日、2020年12月1日到今年2月2日,擔任人頭,假借聘任公費助理之名,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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