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有民眾駕車行駛國道1號北向接國道8號東向往新化方向行駛,被國道警察第四大隊以未使用或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開了5張紅單,最高共罰3萬元,引起民眾不滿,第四大隊17日下午說明指出,民眾檢舉查屬實,計5次變換車道不當,依法舉發5次,每張罰單最高可罰6000元。
▲有民眾駕車行駛國道1號北向接國道8號東向往新化方向行駛,被國道警察第四大隊以未使用或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開了5張紅單,引起被告發民眾不滿。(圖/示意圖,無關本案,記者林悅翻攝)
國道警察第四大隊指出,2021年8月17日上午7時7分許,一部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317.4公里至國道8號東向8.4公里處,於7時7分至7時11分行經上揭路段,因未使用或未全程使用方向燈計5次,經民眾向國道警察局檢舉,查證違規屬實後,依法舉發「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違規5次。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條規定:「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民眾對於多次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為各別行為,因此分別處罰。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規定:係將同一行為,以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三種情形,切割成數行為予以分別舉發,與本案不同違規行為,分別舉發之情形無關。
統計國道轄線2020年因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之交通事故共計有4322件,為肇事因素第3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變換車道之行為,如違反上述規定,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4款之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6000元罰緩。第四大隊呼籲駕駛人開車每次變換車道時應全程使用方向燈,以免受罰並造成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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