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縱火奪6命「依兩公約免死」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湯景華反問記者,辯稱清白。(圖/記者吳銘峯攝)

▲縱火犯湯景華。(圖/記者吳銘峯攝)

文/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男子湯景華因細故縱火導致6人身亡,歷審判死刑,但最高法院認間接故意殺人罪,依兩公約不能判死,改判無期徒刑定讞。檢察總長江惠民指出,法院誤解公約意涵,提起非常上訴。

江惠民今天受訪表示,本件提起非常上訴,法律問題在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之「情節最重大之罪」對應至我國法,是否應排除行為人基於間接故意之殺人罪?也就是,我國法院對於基於間接故意犯殺人罪且情節重大的被告,得否判處死刑?

江惠民指出,最高檢檢察官參考同樣批准公政公約、且保留死刑的美國及日本2國的立法例及判決見解,認為最高院誤解公政公約,而且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18年一般性意見也提及「情節最重大之罪」包括間接故意殺人。

江惠民指出,「間接故意」不法內涵與罪責,未必比「直接故意」輕微,湯景華案所涉的「間接故意」法律問題,最高法院先前有分歧見解,且具原則重要性,實務經常發生,為此,本案判決違背法令,依法提起非常上訴。

全案緣於,湯景華民國103年與翁姓男子爭執,控告翁姓男子傷害但法院判無罪。湯景華自認求償無門,透過判決書等文件得知翁姓男子住處而謀劃報復,105年3月23日凌晨到翁姓男子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騎樓朝機車縱火。

與湯景華起爭執的翁姓男子當時服役不在家,火勢延燒連棟公寓,導致翁家6人身亡;一審到更二審都判湯景華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湯景華基於間接故意犯下殺人罪,依兩公約規定不能判死,7月間自為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定讞。

▼湯景華105年3月凌晨前往三重區騎樓縱火,釀成6人死亡。(圖/資料照)

▲三重縱火犯湯景華犯案影像曝光。(圖/ET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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