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案的民事賠償卻因法院對於事實認定的不同而有兩種結果,即便第二樁判老闆呂炳宏等人免賠,但仍有300多萬元連帶賠償。(圖/資料照)
2013年2月爆發八里雙屍命案,使得媽媽嘴咖啡店受到全國矚目。前店長即兇手謝依涵曾3度依強盜殺人等罪被判死刑,最高法院刑事庭認定其具有再社會化之可能性及再犯風險不高,以無處極刑之必要,於2017年4月19日判決無期徒刑定讞。然而,謝女遭逮捕時一度誣指包括老闆呂炳宏等人共同涉案部分,所幸經司法調查後,因當事人提出不在場證明及謝女翻供,於2013年4月12日由士林地檢署偵結不起訴確定。
檢察官雖然卸除媽媽嘴老闆呂炳宏的犯罪嫌疑,但因前此檢警大動作搜索咖啡店,向法院聲請羈押,經媒體大幅報導後,形成輿論公審,使當事人精神飽受折磨。
呂炳宏遭此無妄之災,原以為事件隨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而過去,沒想到兩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的纏訟,再度將他牽扯進去,迄今生活受到極大的影響,有如揮之不去的夢魘,也因此被媒體封為「最倒楣的老闆」。
據報導,呂炳宏花了200多萬元打官司,死者夫妻家屬分別提起的兩件民事案件統統打到最高法院。其中,張翠萍女士家屬的求償案件,最高法院在2017年6月14日駁回上訴,確定呂炳宏等人應依照民法第188條雇用人責任之規定,與謝女連帶賠償死者張女士的家屬逾368萬元。另一件陳進福先生家屬的求償案件則發回更審,高等法院2019年1月8日上更一審判決出爐,改判謝女獨自賠償631萬餘元,呂炳宏等人則免賠。由於死者「夫、妻」的家屬求償結果不一樣,使得這個案件的後續發展再度受到社會及法界的關注。
要釐清的是,媽媽嘴案民事法院裁判不一致的情形,有媒體報導是屬於見解歧異造成,但從本次高院上更一審判決書來看,應屬於合議庭調查證據後,對於謝女「因執行職務之行為」的事實認定問題。意即法院對謝女是否於店內營業時間提供下藥的飲料供死者夫妻飲用,而趁機加以殺害,有截然不同的認定,性質應屬於證據取捨、事實認定的範疇,似與法律見解歧異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在先前死者張女士家屬的民事求償案中,民事法院是依據謝女的確定「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認為謝女在店裡將安眠藥加入咖啡,讓死者夫妻飲用,使其意識不清,再移至店外的紅樹林加以殺害等行為,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雇主對謝女之監督未盡相當注意義務,所以無法免除呂炳宏等人所應負的雇用人責任。
然而,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及處分權主義,本於獨立審判的原則,可以獨立調查事實證據,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所拘束,配合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法則,故在認定結果上即不必然一致,此為民間流傳「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俚語所描述司法正義發生錯亂的由來。
猶有進者,本次上更一審判決之所以迥異前案雇主有責之認定,其判決即指出,死者家屬主張謝女以藥物迷昏死者的行為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所為,主要是以刑案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謝女的部分自白、證人的證述,以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出具的鑑定報告為憑。但依謝女自白,關於究竟是何時於何地以如何方式下藥迷昏死者後,予以殺害的行為歷程,其前後所為供述計有不同的版本,其中有關下藥情節部分亦有不同說法。
從而,高院上更一審民事合議庭法官跳脫刑事認定,於自行調查證據後,基於原告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未能善盡舉證責任,據以認定被害人陳先生的家屬無法積極證明謝女是在店內營業時間於死者飲用的飲料內下藥,致其陷於意識不清,而遭攙扶至紅樹林處予以殺害,自難認所主張之侵權行為案發過程為可採,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第3項規定的論理及經驗採證法則。此雖與前案判決結果不同,但似無濫用自由心證的問題。
本次高院上更一審民事判決認定謝女殺害死者陳先生的侵權行為,並非民法第188條規定所謂「因執行職務之行為」,原告即死者陳先生的家屬仍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勝負尚屬未定之天。而呂炳宏若對張女士家屬求償部分已確定的民事賠償事件判決聲請再審,似亦有尋求翻案的可能。
筆者期盼最高法院對兩件同一事實而形成裁判歧異的結果,在實務上尋求補救;未來案件如再回頭,事實審法院能夠針對媽媽嘴案上述尚未澄清的重大爭點,參考科學證據,查明事實真相,讓死者不含恨九泉,也讓生者消除無妄之災,社會引領而望的公平正義可獲得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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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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