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修正外事警察應考資格,增訂英語能力檢定合格條件。(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考試院會23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將英語能力檢定納入此2項考試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應考資格。
考試院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起,應考人須於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選試英語、日語應考人分別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始得應考。
考試院說明,現行此2項考試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應考資格未設有需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限制,為落實2030雙語國家政策,提升公務人員之英語能力,應從考選端鼓勵及要求應考人強化英語實力。
考試院也說,有鑒於英語能力是外事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之基本工作語言,因此將英語能力檢定納入應考資格,採認之英語檢定測驗種類包括全民英檢、多益、托福、劍橋五級英語認證、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雅思國際英語測驗及外語能力測驗等8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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