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表示,在自律極強的歐美各國,國家不需要特別介入運動圈,內部就能在選任與監督下排除不適任的教練。(圖/記者潘姿吟攝)
記者潘姿吟/專題報導
教練的職責包含:引領、指導、鼓勵選手,透過知識的傳遞、動作的指導、身教、言教,培養選手發揮潛能,挑戰極限。目前在台灣的教練養成過程中,大部分從小投入運動後,直通大專體育科系、一直到成為教練,整個求學過程中,花在學習的時間有限,很難習得身為教練應有的完整素養,因此,後續的教練培育機制顯得非常重要。
教練的專業素養 很可能是選手能力的天花板
日籍的前美國大學教授也是運動科學領域知名的教練佐藤公威博士(Dr. Sato),對歐美與亞洲各國的體育運動教育生態相當熟悉。自2014年以來,每年受邀來台參加運動科學相關研討會及教練講習,他觀察到,許多人有些錯誤的認知,認為某某教練曾經在運動上是位好選手,就代表他是個好教練,但Dr. Sato說:「曾經是好選手與現在是好教練,並沒有直接關係。過去所學讓你成功,無法直接連結到不同世代的運動員。唯有良好的『教練教育』,才有辦法使好選手學習並運用知識於所訓練的下個世代選手。」
他繼續補充:「台灣的系統一定有些問題,而且,沒有高階教練或大學教授能夠提供有效的資訊。整體環境需要透過教練的再教育,來達到提升教練水平的目的。」
他認為,不管是哪一種認證、證照,基本上都只是駕照的概念,開車的技術好壞,取決於開車的那個人,「我個人建議,台灣教練應該再更積極追求成長,因為唯有如此,水準才會持續提升,整個教練系統才能變得更好。」
健全教練養成與培訓機制 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就目前討論沸沸揚揚的教練證照而言,根據體育署提供的統計資料,各運動項目中,以C級教練的人數最多,但如果深究C級教練講習所準備的教學方案,一樣缺乏完整的系統性,而在核發證照與否的考核上,也缺乏一制性與嚴謹度。
許多擁有C級證照的教練,甚至缺乏正確示範該專項動作的能力,更不用談教練應該具備的其他能力與素養。
一位學校體育老師甚至這麼說,「阿貓、阿狗去考都會過!」熟悉台灣體育事務的林佳和教授解釋,事實的確是如此,「當初設置C級教練證制度,主要是基於運動推廣為出發點,提供給大學生或是第一次接觸運動的人,有一個入門的機會。」
這其實有一個歷史因素。師範系統比較大的科系是普通科,早期的師專年代,體育科系比較不普及、畢業人數不足,造成很多國小普通科老師兼代體育課,此外,學校運動隊伍很多也是由熱心的普通科老師負責。那樣的時空背景下,C級教練證成為這些普通科老師進修與取得體育專業資格的一個管道,不像A、B級有一定的專業鑑別度。
「我們的C級教練比較像歐洲的訓練員,類似訓練助理。運動指導應該分為很多類型,台灣沒有細分化。」林佳和教授補充說明,教練是運動社團的自治權限,世界各國都一樣,誰當教練?誰當裁判?都由專項運動協會自理,國家要尊重各協會的基準,這是運動社團的自主權。
可是,隨著時代更迭,不合時宜的制度是否有調整的可能?浮濫核發教練證照的結果,不但失去鑑別度,也對正在興起的運動訓練產業發展與市場信心,帶來負面的影響。
究竟,整個教練證的管理考核執行程序為何?前立委助理何先生(化名)說明,體育署把整包預算委外給中華體總負責,中華體總再下包給各單項運動協會,他們的關係是一層又一層。
▲技擊類與兒童運動教學,應該規範教練資格。(圖/記者潘姿吟攝)
談到台灣的專項運動協會,林佳和教授坦言,「有些非常認真,有些非常亂來,如:講習會亂開、價格訂很貴……等都有,這些是體育界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這個部分,從補助款把關的角度來要求協會自律,可能是一種方式。」何先生補充,「但要看體育署有沒有魄力這麼做。」
技擊類與幼兒運動教學 應規範教練資格
林佳和教授在人本教育基金會的會議中提到,「如果不能自律,只能用他律了,最強的他律就是法律。」他說,在自律極強的歐美各國,國家基本上不需要特別介入運動圈,內部就能在選任與監督下排除不適任的教練:「所以這兩者是一個辯證,他律多,自律被壓迫,慢慢自律就會自己建立起來,自律建立起來,他律就可以減少了。其他國家他律少,因為自律強。我們台灣自律弱,甚至沒有,他律就要很強。目前就是台灣的他律也沒有,問題就出在這邊。」
沒有法律依據,沒有辦法強求。對於柔道男童事件,他嚴肅建議,應該要區分類型,涉及到身體攻擊或危險性較大的項目,如:技擊類,或是幼兒的運動教學,必須建立一套法律依據。目前的法律,沒有規範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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