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茅台前董事長袁仁國收賄超過4.8億,被判處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圖/CFP)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大陸貴州茅台酒廠(集團)前董事長袁仁國在職期間,利用職位之便替多間廠商牟取利益,換取廠商給予的1.1億人民幣(約4.7億元新台幣)非法賄款。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3日審理案情,依受賄罪判處袁仁國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23日表示,經調查,袁仁國1994年至2018年在任職茅台酒廠副廠長、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總經理、董事長等多項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替多間廠商牟取茅台酒經銷權、供應量及分戶經銷等利益,以此獲得廠商1.1億人民幣賄款。
法院認為,袁仁國的行為確實涉犯受賄罪,考量到袁仁國受賄2050萬元(約8820萬元新台幣)未遂,加上其到案後主動坦承犯行、如實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行為,認罪懺悔且積極繳回受賄贓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審酌後依受賄罪,判處袁仁國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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