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在插座偷裝攝影機。(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昱萱/宜蘭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與女子「小美」(化名)都為宜蘭某租屋處的房客,但他卻在公用廁所內的插座,偷偷裝設針孔攝影機,以此偷拍小美洗澡、如廁的畫面。誇張的行徑被發現後,陳男也被依法判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陳男跟小美同為該租屋房的房客,兩人共用同一間浴廁,但陳男竟基於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意,於公用浴廁內的插座上,裝設充電式針孔攝影機,以此方式偷拍小美在浴廁內的非公開活動,整起事件直到小美當天晚上發現插座上有一條白線,察覺有異後,立即報警處理,才讓全案因此曝光。
對此,陳男辯稱,自己確實有用白色充電線將手機與針孔攝影機連接,但矢口否認有偷拍一事,「針孔攝影機不是我裝的,我是因為用手機玩遊戲耗電快,才將手機連上充電線,使用廁所內的充電頭充電」另外,陳男的辯護人也聲稱,「該屋共有5間房,有時大門沒有關閉,樓下也有其他住戶,不排除有其他人進入此浴室。」
辯護人也稱,「如果攝影機是陳男所藏匿,就不會露出一條線啟人疑竇,當時小美也是覺得那條線很可疑,所以才會拔起來查看,且該鏡頭的錄製畫面也只看得到頭部等部位,並不會錄到隱私部分,明顯與常情不符,且陳男自己的隱私部位都被照到也毫無察覺,如果是他自己設置的,應該就會避免自己也入鏡。」
不過,法官勘驗各項證據、影片後認為,陳男的辯詞僅為畏罪之託詞不足採信。法官認為,陳男為了滿足私慾,就用錄影設備無故竊錄他人之非公開活動,嚴重侵害他人隱私,更造成對方身心遭受恐懼、內心留下難以抹滅之陰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隱私之觀念,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實屬不該,且犯後仍飾詞否認犯行,兼衡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後,依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處他2月徒刑,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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