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男前年10月間見身障女可欺,假借幫忙搬運礦泉水上車,趁四下無人在車內對其伸狼爪企圖硬上,反遭女子戳眼、踹老二反抗才作罷。(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黎姓男子於2019年10月間在某檳榔攤見中度身障女子可欺,假借幫載礦泉水誘騙女方上車,事後藉口開車至石門水庫附近偏僻處,黎趁機脫去女子衣物,仗著身體優勢壓住她企圖性侵,還說「要她當小三」等語,女方反抗對黎戳眼、踹老二,黎男中招劇痛後作罷。女方事後驗傷報警提告,桃園地院法官認為,黎男犯行明確,依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黎姓男子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在龍潭區某檳榔攤遇見年約30歲中度身障女子,佯稱請她幫忙搬運桶裝泉水,女子不疑有他同意後搭乘其車先至新竹縣關西鎮搬運礦泉水,後來再開車回到石門水庫附近停車場,見四下無人在車上強脫女子衣物與脫去褲子,親吻其胸部等處,還以手指觸摸其下體,再以身體壓住女子企圖進一步性侵。
女子不甘受辱反抗,但黎男仍無放手之意,女子伸手猛戳黎男眼睛,還出腳踹其生殖器,黎男受痛後大聲叫罵才作罷沒繼續,女子事後向社工投訴並報警驗傷提告,桃園地檢署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黎男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法官審訊時,黎男坦承有碰女子胸部與脫去褲子,也知道女子有中度身障症狀,但否認有強制性交,辯稱因女子不讓他脫去褲子,所以並未發生性行為;女子則指控,黎男在車上說「對她一見鍾情」、「要她當小三」等語,後來就硬脫其衣物,企圖將其生殖器要插入其下體,並親吻其胸部等處,她想出去,黎把車門鎖起來,當時黎壓在身上,我猛推其頸部、戳其眼睛,但他力氣很大推不開,還嘗試繼續性侵,但生殖器已硬不起來,她以腳踢其生殖器黎男,因吃痛後才作罷沒有繼續。
法官根據女子事後驗傷,在其胸部採集到黎男唾液DNA,前後證詞一致可採信,黎事後賠償女子12萬6千元,並簽下和解簽書,足見坦承有欲性侵行為;法官審酌,黎男明知女子有心智缺陷,為滿足個人性慾對其強制性交,雖然未遂但仍讓其身心受創,犯後還否認難認有悔悟之心,考量雙方已達成和解,黎也已賠償,審結依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未遂,判處3年6月有期徒刑,本案還可上訴。
【更多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