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立達/蘇嘉全獲200萬賠償 台灣言論自由還差得遠

2021年09月24日 15:00

▲蘇嘉全「印尼案」怒告藍營四人。(合成圖/資料照)

●范立達/資深媒體人

台北地方法院在今(2021)年9月13日認定國民黨文傳會主委王育敏、副主委黃子哲、革命實踐研究院院長羅智強、副院長游淑慧4人,確有侵害前立法院長蘇嘉全名譽的行為,判決他們4人應連帶賠償蘇嘉全新台幣200萬元,並且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等三報頭版下半版登報道歉三天。

這件官司讓我很快的回想起37年前的一段歷史故事。

黨外雜誌曾受司法壓制

1984年,台灣有一本黨外雜誌《蓬萊島週刊》,發行人是黃天福,社長是陳水扁、總編輯是李逸洋。

黃天福的哥哥是黃信介,他是《蓬萊島週刊》的創辦人,後來因為美麗島事件入獄,才由黃天福接手經營這家雜誌。陳水扁在美麗島事件大審時擔任黃信介的律師,與黃信介、黃天福家族結緣。他在1981年選上台北市議員,後來受邀成為雜誌社社長。

1984年6月19日出刊的《蓬萊島週刊》第2期,有一篇標題為〈梅可望當家,東海沒可望〉的文章,批評東海大學校長梅可望。梅可望曾任中央警官學校校長,後來轉任私立東海大學校長。由警校校長轉任大學校長,這種情形在學術界並不常見,而且,梅可望與國民黨淵源甚深,他轉任東海大學校長時,輿論界的確有人認為,這是國民黨想要控制學風自由的私立大學的一種手段。所以,《蓬萊島週刊》這篇評論,倒也並非無的放矢。

但這篇文章中,談及東海大學哲學研究所所長,且謂時任總統蔣經國的英文秘書馮滬祥的論文《新馬克思主義批判》是「以翻譯代替著作」。結果,這七個字觸怒了馮滬祥,他一狀告進台北地檢署,結果,黃天福、陳水扁、李逸洋三人都被依刑法加重誹謗罪起訴。

▲黃天福、陳水扁、李逸洋因雜誌的一篇著作影射抄襲而被起訴。(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這場「七字官司」在法院審理時,有7位教授組成了「評鑑委員會」。他們花了四個月時間,針對馮滬祥的論文進行比對,並在這份厚達兩百多頁的評鑑報告中,詳細指出馮滬祥的論文裡某某章節抄自哪一本書的什麼地方,而且未註明出處等等,表示《蓬萊島雜誌》的報導與事實並無太大出入。

但法官並不採納評鑑報告的結論,最後判決黃天福、陳水扁、李逸洋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並且要連帶賠償馮滬祥200萬元。後來,黃天福等三人上訴,高院仍然維持有罪的判決,只是把刑度各減為有期徒刑8個月。黃天福、陳水扁、李逸洋三人後來也都入獄服刑。

當年的蓬萊島事件,跟如今的蘇嘉全事件對照起來,有沒有著驚人的巧合?同樣的,當年教授團在評論馮滬祥論文有無抄襲的過程,與近來鬧得風風雨雨的蔡英文總統「論文門事件」,又有沒有著似曾相識的既視感?

與蓬萊島案相同,蘇嘉全事件中的4名被告,也同樣都判賠200萬元;兩起事件,同樣都是透過司法手段對在野人士進行無情的壓迫;兩件官司,在法官的眼中,同樣都是「確有其事,查無實據」。

但,令人悲嘆的是,當年曾因為言論自由遭受司法迫害的在野黨,如今執政後,依然用司法程序去迫害對手陣營的言論自由。

遭判刑三人仕途通順

37年後的今天,再去看看當年曾經落難的這三人。

黃天福,後來擔任立委、國策顧問;娶妻藍美津,曾任台北市議員、立委;兒子黃向群,曾任台北市議員、現任台北農產運銷公司董事長;妻弟藍世聰,曾任國大代表、台北市議員、現任台北市民政局長,一整個家族都在政壇得意。

陳水扁就更不用說了。蓬萊島事件後,他參選台南縣長失利,太太吳淑珍在謝票時車禍受傷,從此不良於行,但後來代夫出征,選上立委。陳水扁出獄後,擔任吳淑珍的立委辦公室主任,之後自己選上立委、台北市長。50歲時就選上總統,從2000年連任至2008年。陳水扁後來因為貪腐問題,判刑入獄,那是咎由自取,怪不得人。但他的兒子陳致中,如今仍在高雄政壇風生水起,不能不說是受到陳水扁的恩澤庇蔭。

李逸洋呢?他在蓬萊島事件後入獄,出獄後跟著陳水扁一起擔任吳淑珍的立委助理,隨後出任民進黨文宣部主任,之後兩度連任台北市議員、台北市民政局長。陳水扁當選總統後,李逸洋入閣擔任內政部政務次長,之後轉任人事行政局局長、卸任後轉任民進黨秘書長。2006年1月接任內政部長。2016年,民進黨重新執政,沈寂8年的李逸洋出任考試院公務人員保訓會主員。2017年出任考試院副院長,至2020年9月才卸任,人生也算過得精彩豐富。

▲前考試院副院長李逸洋走過風雨,人生精彩豐富。(圖/資料照)

倒不是說,王育敏、黃子哲、羅智強、游淑慧4人未來的仕途,一定也會像當年落難的黃天福、陳水扁、李逸洋等3人後來一樣的風風光光。只是,從古鑑今,言論自由從來就不是司法能夠打壓的。受到政治、司法無情壓迫的人,最後反彈的能量,總是強到驚人。

言論自由離先進國家 還有一段不小的距離

回首看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在1964年就寫下了蘇利文控紐約時報的經典判決(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當年,9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致判定,政府官員不得僅因新聞報導中部分內容失實而起訴媒體。

除非他們能證明媒體的報導存在「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並且還需證明自己的實際利益因此確實受到了傷害。主筆的布瑞南大法官在判決書中強調:「對於公共議題的討論應該要不受限制、強健有力,以及完全的開放(Uninhibited, Robust and Wide-Open),即使這些言論,可能包括對政府或政府官員尖酸刻薄及令人不快的攻擊。」

但57年後的今天,我們還在恐懼,人民對於政府高官的評論要到什麼樣謹小慎微的程度,才不會讓自己被告到傾家盪產。看來,對於言論自由的進步程度,我們離先進國家,還差得甚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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