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余姓男子去年5月間持鐵棒連接彈簧,在龜山區娃娃機竊取選物,檢察官以竊盜罪嫌起訴,地院法官重新調閱證物,認為拿鐵棒敲頭很痛,改判攜帶凶器竊盜罪。(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余姓男子去年5月間持鐵棒連結彈簧,在龜山區娃娃機店選物販賣機勾取選物,事後被警方循線查獲依竊盜罪嫌移送檢方偵辦,桃檢檢察官複訊後認為鐵棒並非凶器,偵結依竊盜罪嫌起訴;未料送至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重新勘驗鐵棒證物,還以「鐵棒敲自己頭很痛」為由,認定鐵棒是凶器,改依攜帶凶器竊盜罪判處余男6月有期徒刑。
檢警調查,41歲的余姓男子於去年5月12日下午3時許,以自製約51公分鐵棒連結彈簧(尙非凶器),從選物販賣機竊取內部2個愛迪達包包勾至洞口,再以工具撬開門鎖,竊取模型機、耳機與喇叭等選物,余男複訊時坦承犯行,檢偵結依竊盜罪嫌將余男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院地院法官審理時則認為,根據檢察官卷內資料,並未將余男作案工具調出勘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即有調查未盡之嫌。作案工具不對人之生命、身體法益造危害,非屬凶器,認為有調查未盡之嫌;法官再依職權向承辦的龜山警分局調取查扣工具,勘驗後發現是支堅硬鐵棒,長51.5公分,法官自行以鐵棒敲擊自己頭頂1下,發現敲擊力道雖未很重,但卻發現「頭頂很痛」,認為該鐵棒顯然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害而屬「凶器」,應構成攜帶凶器竊盜罪,因此變更檢方起訴法條,改依攜帶凶器竊盜罪量刑。
但余男卻提出精神抗辯,辯稱自己有強迫、憂鬱症,情緒失控忍不住才會作案,法官根據其前科發現徐多是作案後才到精神科看診,不能回溯他在案發前就已罹病,且病例也僅記載罹患強迫、情緒障礙與衝動症,且其行為有法律訴訟問題,是否罹病應更慎斷。
另外,法院還查出,台北士林地院曾搜查出,余曾在台北市竊取200多萬元財物,做案時還故意更換不同衣物,故意將白色毛巾掛在頸部,事後背包包並開車離去,顯見其聰穎,未受精神之影響,法官審結依攜帶凶器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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