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酒宴有爽到!廠商免罰、驗收大放水 北市水利處官員判囚16年

▲交易,行收賄,走後門。(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北市前水利處官員收賄喝花酒,包庇廠商,遭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處前技工黃明仁,於2013至2014年間,接受業者賄賂與喝花酒招待,再以驗收放水、免罰違約金等方式包庇業者,一審判刑8年4月,二審改加重判刑16年、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7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黃男自2008年起至2014年間,任職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北市水利處)工務科南區工務所技工,負責辦理工程採購案件之現場施工監督、施工廠商資料審查、公文簽辦、驗收查驗及委外監造管理等業務。卻在任內負責的多起標案中,接受廠商賄賂、喝花酒招待,並做出貪污對價行為。

法院調查發現,他在景美溪(萬芳交流道至萬芳路段)右岸堤防新建及河道整治工程、文山區興隆路涵管改善工程委託監造工作、雨水下水道結構修補工程(南建國集水分區)中,多次收受廠商現金賄賂,也接受廠商邀請,前往有女陪侍的酒店飲酒作樂。

之後黃男洩漏變更設計議價會議記錄等文件,且包庇監造公司員工在簽到表偽簽離職監工姓名,用以表示他有到場監控。另外也放水查驗,讓業者順利過關完成竣工;甚至邀集同事,一同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一起予以包庇請領監造服務費及規避扣罰。案經檢調單位調查後,檢方對黃男以及另名台北市水利處南區工務所前技工王雅康,以及行賄的多名廠商,一併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黃男部分行為無罪,將他判刑8年4月、褫奪公權5年;王男判刑3年4月、褫奪公權1年。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改認定黃男全數有罪,重判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5年;王男改判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7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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