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內湖區一段去年發生公車衝撞人行道的重大車禍,釀1死1傷,肇事客運司機許英毫被依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而致人於死罪嫌起訴。士林法院今(28)開庭,公訴檢察官認為,他在肇事前3天施用安非他命,屬安非他命衰退期,無法聚焦,但許疑搞不清楚過失致死與毒駕致死刑度差很多,一度反覆更改答案,最後則否認毒駕。全案訂10月26日宣判。
許英毫(47歲)向法官表示,擔任客運司機近2年,且工時都超過8小時,當公訴檢察官問他多久施用1次毒品,他則遲疑語塞停頓好幾秒才回「不很常,太累會施用安非他命」,公訴檢察官聽到他的回答,稍激動問「你知不知道吸毒不應該開車?」他像被訓話的孩子般回「知道,不應該」。
▲北市內湖路一段許嫌駕駛公車撞進人行道導致1死1傷。(圖/記者黃彥傑攝)
由於許男被依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而致人於死罪嫌起訴,法官問他認罪嗎?他緩緩點頭回「全認」,與上回開準備程序稱是打瞌睡才出車禍,不是吸毒造成恍惚,卻在審判程序做了大翻盤回答。
公訴檢察官表示,依許男先前所言,他在三重客運擔任駕駛近2年,每日工時約8小時,期間未發生過意外,應早已習慣如此長的工時。許男在9月18日在家施用毒品,卻在19、20及事發21日都出班,尿液也檢驗出毒品反應,雖無法依濃度推斷精神狀況,但是公車上監視器清楚錄下,他撞上人行道後,車上乘客尖叫聲四起,過了16秒他才回過神來用台語喊「係啊!(指完蛋了、死定了)」,足認他是因吸毒不能安全駕駛,而不是打瞌睡。
檢方進一步解釋,施用安非他命後,將產生情緒及活動力亢進、運動失調及幻覺、幻聽妄想等精神症狀,對於周遭事務的辨識、注意及控車能力均較平常狀況薄弱,但在藥效消失後,會出現極度疲憊、抑鬱、疲乏、麻木等現象,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能力。
▼許姓公車司機疑毒駕衝人行道釀1死。(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許男的法扶律師則稱,許男施用毒品,導致有人死亡確有不當,但檢察官應要有證據來認定而非推定,而且每個人遇上事故的反應也都不一樣,當天許男是最後一趟班次,就是精神不濟導致打瞌睡,最多是過失致死。
法官最後詢問量刑,許男則回「我沒有概念」他的辯護人則替他回「請法官就過失致死判處,且當下被告留在現場,符合自首減刑」。全案訂10月26日宣判。
根據刑法中不能安全駕駛罪致人於死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打瞌睡要看有無符合「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或第三款「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例如服用類似酒精、毒品、感冒藥導致瞌睡,也屬於不能安全駕駛罪。
若駕駛只是打瞌睡導致車禍造成他人死亡,為單純過失致死,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與吸毒駕駛造成他人死亡,刑責上還是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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