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植/網購商品的7天猶豫期非試用期

2021年09月29日 12:40

▲宅配,宅配員,送貨,送貨員,快遞,快遞員,網購,掛號,運費。(圖/CFP,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網購消費者在購買前因無從直接接觸商品而無法獲得足夠資訊,才讓消費者擁有7日猶豫期,而非試用期。(圖/CFP)

許多民眾經常利用網路購買商品,各平台業者也順勢推出網購商品吸引客群,民眾利用網路購買各式各樣的商品,一則可以線上貨比三家,二則可以享受直接配送到府服務,方便又實惠。但是,畢竟網路選購時無法看到實品,如果事後買到的商品不合己意,該怎麼辦?以下簡述網購商品的退貨原則。

網購商品原則上在7日內可以無條件退貨,此乃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消費者於收到商品前,均可以書面(例如電子郵件或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要求業者不要寄出貨物;若商品已經寄出,消費者收到網購商品7日內,得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常見的退貨方式,例如以電子郵件和對方表示要退貨,請對方至原交付處所取回商品。

但依行政院公布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易於腐敗商品(例如水果)、客製化商品(例如線上洗相片)、報紙或雜誌、已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例如電子書),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例如線上掃毒、線上付費打賞網紅等),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例如內衣褲)等商品,經業者事前告知者,消費者無法解除契約,也就是無法退貨。不過,收到的商品如果有瑕疵,消費者仍可依《民法》的相關規定向業者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業者更換新品、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網購消費者最常遇到的問題是,收受商品後,到底可不可以檢查或試用?考量《消保法》賦予消費者得在 7日內行使解除權之立法目的之一,是擔心消費者在購買前無從直接接觸商品而無法獲得足夠之資訊,才讓消費者擁有猶豫期間,並不是額外賦予消費者7日內免費無限試用的權利。

原則上,消費者僅得出於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例如為查看外觀是否有瑕疵而拆封,或者為測試功能是否正常而試用商品。至於,逾越必要的檢查或試用行為而造成商品受損或功能降低時,消費者可能須負擔賠償責任。舉例來說,實務上曾出現消費者購買投影機,雖在7日內辦理退貨,但經業者發現消費者使用投影機高達6小時,造成投影機燈泡壽命及亮度減損,法院因此認為消費者須負擔回復原狀之費用,也就是俗稱之「整新費」。(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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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植●李善植,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曾任檢察官、法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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