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某補習班女老師體罰學生,二審遭判拘役60日。此為示意圖。(圖/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基隆某補習班蔡姓女老師,為了管教學生,2019年9月間,連續2日以「愛的小手」打學生的臀部、大腿、手掌、手背,造成學生髖部、雙腕部均挫傷。家長提告,法院審理時,女老師辯稱,媽媽曾到補習班說,如果孩子不乖,可以盡量打。一審將蔡女判拘役60日,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駁回上訴。本案可上訴第三審。
判決指出,蔡女為了管教學生,2019年9月17日下午四點半左右,在補習班的廁所內,持愛的小手打學生的臀部及右側大腿;隔一天下午5點左右,又持愛的小手打同一名學生的左手掌及手背,學生經驗傷後,右髖部與雙腕部均出現挫傷。家屬提告,檢方對蔡女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蔡女有罪,將她判處拘役60日。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時,蔡女坦承有持愛的小手打學生,但她辯稱,學生的母親曾到補習班說,如果孩子不乖,可以盡量打;母親還說她自己都是對孩子全身亂打。蔡女還說,自己是想把學生教好,才會打學生的臀部、手背,但沒有造成學生受傷。另外律師也辯護說,被害學生曾經跟另一名老師說,回家後又被母親管教體罰,所以傷勢可能是母親造成,並非全然都是蔡女毆打,請改判無罪。
至於被打的學生則作證表示,第一天被打是因為課文沒有抄完,所以蔡女要對他處罰,叫他到廁所內,持愛的小手抽打他的臀部;他被打到跌倒後,又被蔡女叫起來,叫他抱住頭,再持續毆打右大腿。第二天是因為寫字太醜,先被蔡女以愛的小手毆打左手心,但因為打得太痛,他以右手握住左手,結果右手手背、手腕也都被打;但因為實在太痛,所以左手有閃避,才會左手手背、手腕也被打傷。
而高院認為,雖然母親承諾可以處罰孩子,但應該要適當懲處,不應逾越比例原則。本案蔡女「對學齡兒童處罰之方式顯不以持『愛的小手』揮打為必要,被告未選擇以言詞規勸或尋求其他教育資源協助等對學生身心侵害較小之輔導管教手段,卻以『愛的小手』揮打方式進行體罰,更處罰過當,用力過猛、揮打次數過多,導致學生受有傷害,其所採取之管教手段顯已逾越母親所同意適度懲處之範圍,自應成立傷害犯行。」高院因此仍認定補習班女老師有罪,駁回上訴,仍處拘役6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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