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仁德兩派人馬開槍火拼1死 7嫌二審改判「刑度減輕」

▲台南市仁德區驚傳槍擊案,王姓男子被槍擊中胸部,送醫急救無效,警方封鎖現場勘查。(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市仁德區驚傳槍擊案,王姓男子被槍擊中胸部,送醫急救無效,警方封鎖現場勘查。(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仁德區中正路民宅2019年8月11日下午發生槍擊命案,兩派人馬因賭博糾紛,持槍談判雙方相互開槍火拼,造成王姓男子胸部中槍送醫不治,另有黃、張、陳3人受傷,檢方以殺人、殺人未遂、槍砲、傷害等罪嫌起訴;台南高分院30日宣判,將7人各判處5年10月至11年6月徒刑不等,比一審刑度均減,可上訴。

▲台南市仁德區驚傳槍擊案,王姓男子被槍擊中胸部,送醫急救無效,警方封鎖現場勘查。(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判決書指出,原判決關於陳晨木、黃建仁、陳國泰、張永森、謝台生、李福祥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陳晨木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1年6月(原判14年6月);黃建仁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1年(原判13年6月);陳國泰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1年(原判13年6月);張永森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1年(原判12年6月);謝台生共同犯殺人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年10月(原判5年6月、6年6月,定應執行刑7年6月);李福祥共同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年10月(原判5年4月、5年4月,定應執行刑6年4月)。二審法官認為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殺人未遂罪處斷,並非數個殺人未遂犯行,原審論以2罪,尚有未洽,而撤銷一審原判決而改判。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冠霖、紀芊宇,偵辦2019年8月11日仁德區槍擊殺人案,查出被告黃、張、陳、陳姓男子(4人簡稱黃派)與李姓男子、王姓男子(已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謝姓男子(3人簡稱李派),雙方因賭博糾紛,相約於2019年8月11日下午2時28分許,在黃派之黃姓男子位於台南市仁德區中正路3段住處談判,雙方人馬於談判前均備妥具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黃派人馬準備2支未扣案之手槍及1支口徑5.56mm,美國PALMETTO廠,具殺傷力之制式步槍,並分別藏放在屋後防火巷及屋前自小貨車上,李派人馬則準備口徑9mm,義大利TANFOGLIO廠,具殺傷力之制式半自動手槍1支,及仿半自動手槍製造,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

▲台南市仁德區驚傳槍擊案,王姓男子被槍擊中胸部,送醫急救無效,警方封鎖現場勘查。(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李派人馬搭乘不知情之邱姓男子所駕駛之車輛抵達後,即由王、謝持槍與李等3人進入黃嫌住處,黃派人馬見狀,即由張嫌至後門防火巷,欲取出放置在該處之手槍,李派王嫌隨即持槍追向後門防火巷,並近距離朝張嫌射擊,幸因張嫌持抱枕阻擋並與王嫌拉扯,故子彈僅擊中張嫌右腿,使張嫌受傷而未致死(傷害部分未提告訴),謝嫌則於進入屋內後,持槍托毆打黃嫌,致黃嫌受傷(傷害部分未提告訴),而陳嫌見狀,隨即自前開停放於黃嫌住處門口之自用小貨車副駕駛座,取出預藏之制式步槍,並對屋內擊發1槍,李、謝、王嫌3人見狀則均跑出黃嫌住處,王嫌跑出黃嫌住處後,往南向邱男所駕接應的自用小客車方向逃跑。

李與謝嫌跑出黃嫌住處後,則在自小貨車停放處前,先由謝嫌與手持步槍之陳嫌發生扭打,致陳嫌頭部受傷流血,再由李嫌出手與陳嫌拉扯,欲奪取陳螊手中之步槍未果後,陳嫌即持槍於近距離內朝謝、李方向射擊子彈,謝嫌亦持槍於近距離內朝陳嫌方向擊發子彈以還擊,陳、謝2人所互射子彈均未擊中對方,謝、李、陳3人均倖免於難。

謝嫌而後亦往南方向逃跑,欲與王嫌一同搭乘邱男駕駛之車輛逃離現場之際,陳嫌又持步槍朝謝、王所在方向射擊,子彈因而擊中王嫌並貫穿進入其體腔,貫穿左胸壁外側,造成王嫌心臟及左肺破裂,大量血胸及皮下氣腫,經送醫急救後,仍於11日下午3時3分許不治死亡。謝嫌見王嫌中途中槍倒地,則將王嫌持有之手槍取走,搭乘邱姓男子車輛離去。

▲台南市仁德區驚傳槍擊案,王姓男子被槍擊中胸部,送醫急救無效,警方封鎖現場勘查。(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事後郭姓男子基於隱匿張、黃、陳、陳涉犯殺人刑事案件證據之犯意,於11日下午2時5分許,清理現場血跡,並收拾現場遺留之槍彈,將後門防火巷置放之未扣案手槍1支取走,放置在其所使用之車輛上,並駕車搭載張嫌返回張嫌住處,將該支手槍交予張嫌。

檢察官認為黃派被告黃、張、陳等4人所為,涉犯槍砲、殺人、殺人未遂罪嫌;郭嫌所為涉犯湮滅證據罪嫌。李派被告李、謝2人所為,涉犯槍砲、殺人未遂、傷害罪嫌,檢方依法起訴,案經台南地院依法判刑,經上訴後,台南高分院二審30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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