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媽媽嘴案】民事再審新事證不應限縮

▲▼民間司改會「因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新法上路」記者會,呂炳宏。(圖/記者季相儒攝)

▲八里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因員工謝依涵犯下八里雙屍命案,遭判決連帶賠償死者家屬368萬元。(圖/資料照)

發生在八里媽媽嘴咖啡的雙屍命案,由被害人張翠萍家屬對媽媽嘴老闆呂炳宏及股東的求償訴訟,雖於2017年獲得勝訴確定,但因另一被害人陳進福家屬的求償訴訟,於更一審判被告無庸連帶賠償,致使呂炳宏等對前案提起再審。但近來此訴已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從這個結果就凸顯出民事再審的困境,因此有檢討之必要。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僱用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其已盡相當注意義務。故於八里雙屍命案裡,若員工是利用工作時間與工具,如於咖啡中下藥以遂行殺人計畫,老闆即便無參與殺人之行為,卻可能因此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只是對於員工的殺人行為,能否算是執行職務,卻算在老闆身上,肯定會有爭議。就算答案為肯定,但對於被害人遭下藥迷昏之事,是否為員工於上班時利用餐廳用具所為,就成為老闆要否負責的重要關鍵。在八里雙屍命案的第一個民事求償訴訟裡,法院判決依據主要是來自刑事法院的認定,再加以被告不爭執下藥是在員工於餐廳上班時所為,基於民事訴訟採取處分權主義,判處老闆必須連帶賠償責任,似屬必然。

惟在第二個民事求償訴訟裡,呂炳宏提出如法醫所的鑑定報告、法醫文書鑑定等證據,以來證明被害人體內安眠藥量極高,不可能是在餐廳被下藥,致不屬其須監督的職務行為內,如此的舉證也得到更一審法院認同。只是以相同證據來對第一個求償判決提起再審時,法院則以這些證據要非判決確定後才出現,即是在審判時被告不爭執,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即提起再審必須有新事實、新證據的要件。

惟司法實務將新事證限定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而未被發現之情況,既完全排除判決確定後所出現的證據,更增加法條所無的限制。雖然在判決確定後所出現的新事證,在解釋上,並不為判決的既判力所及,但此案件能否重新起訴,以來糾正誤判,卻有相當大的疑問。甚且,若考慮許多新證據往往要有賴新科技的出現,如DNA鑑定技術等,等同否定錯案救濟的可能性。

為防止司法者的恣意解釋,就應修法將民事再審的新事證範圍,除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未及斟酌者外,也應包括確定後出現的新證據,才足以使錯案有被糾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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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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