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建廷/【翁啟惠】誤判零容忍下的司法求真

▲▼司法人權人物影音專訪,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圖/記者李毓康攝)

「葉律師,起訴的案卷詳閱沒?」

「院長,我看過一遍……」

「你的辯護策略如何?我自己看過,檢方對於事實有很嚴重的誤解……」

「院長,別擔心,法律上是這樣,如果檢方拿出來的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產生被告有罪的確實心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1條『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被告無罪』規定,法院就會宣告被告無罪……」

上述這段話,是2017年2月初,我和翁院長的一段對話。彼時翁院長甫因浩鼎案被起訴,我擔任他的辯護律師,剛從法院閱卷、拿回所有案卷,就接到他的訊息與問題。本來以為這樣回答院長,他就可以安心,沒想到接下來院長的回應,卻讓我留下深刻印象:

「沒有做就是沒有做,法條這樣寫,很容易讓人誤會成有犯罪,只是證據不足,法院才判無罪。我不能接受這樣的無罪宣告,我是真實無辜!葉律師,我在實驗室做科學研究,0就是0,1就是1,沒有模糊空間,你們司法裁判不也應該是這樣嗎?

我在那時司法執業生涯已經有20幾年(法官工作10年、律師工作13年),但少有當事人能如此當面與我深藏已久的內心想法產生共鳴。是的,翁院長希望得到的是能彰顯「真實無辜」(actual innocence)的無罪判決!

刑事審判是對已經發生的過去事實,運用人的五官作用去探究、發現每一個事件的發生原因、歷程以及結果。您或許會說:現在監視器那麼多,那還不簡單?但真相是,絕大多數案件並不像奧運羽球比賽一般,場上每個角落都架著攝影機,能供人檢視球究竟是壓線、還是出界。即便案件有監視器畫面,能拍到行經案發現場附近的路人,或者甚至有目擊者,眾人你一言我一語,指認來指認去,「路人因此變被告」也已經不是新聞。

浩鼎案,當然也不會有監視器,但往來的電子郵件、合約、簽辦公文、會議記錄、寫滿化學專有名詞(讓人根本看不懂)的實驗室記錄,倒是一份接著一份。

起初辯護團隊以為,隔行如隔山,或許只是因為檢方誤讀了專業文件,這樣一位世界級的科學家才會遭到起訴;但後來我們卻慢慢發現並非如此—電子郵件中用淺顯英文寫的「so the price should be at least 4 folds, .....」被誤會成「四折價格」;中研院同仁對醣分子價格訪價結果「10公克30、40萬元台幣」不知如何被誤會成「10公克9000萬台幣」的天價;在電子郵件中,院長明明沒有對授權條件表示任何意見,而是請同仁去跟負責技轉的主管談後續程序,毫無被誤解可能的清楚記載,卻被解讀成主導技轉……。實驗記錄看不懂、看錯,這都可以理解,因為那很難、很專業。但上面這些「誤會」,不僅內容南轅北轍,頻率也令人不解,誤會一次、兩次也就罷了,怎麼會一個接著一個?更別說,當檢方發文給中研院要求查明疑點(當時翁院長已不在任)後,中研院不到一個月內就回文釐清,檢方究竟為何不能等到回文,而要在這些疑點分明尚未查證之前,就逕自起訴?

錯誤在文學家筆下是達達的馬蹄、是美麗的錯誤,但當場景來到法庭,錯誤可就一點都不美麗了,甚至還可能澈底破壞一個人的一生。當代表國家的檢方將一個人起訴,不僅這個人面臨生命、財產、自由被剝奪的邊緣,起訴當下若再加上有媒體鋪天蓋地的報導,千夫所指,國人皆曰可殺的肅殺氣氛,沒有經歷過的人,我再怎麼用文字堆砌,都很難傳達那種切身之痛。

我們當然期待司法裁判能夠追求案件真實,就像我們也相信科學實驗能夠發現真相。這種對「求真」的可能,在法庭跟在實驗室裡頭,好像沒有太多不同。但我認為,司法體系有一點必須要跟科學家學習:科學家很清楚自己「有可能犯錯」。無論是控制組、錯誤率、偽陽性與偽陰性,甚至是基礎統計分析中的信賴區間,不管是以什麼形式展現,在實驗室裡頭的每一刻,科學家都知道,理論假設可能偏誤、實驗操作可能出錯,也因此,科學家會做出各種努力,盡可能「控制」錯誤發生的程度。

做科學的如此,司法的裁判又何嘗不應該如此?司法體系是由人組成的,而有人的地方,就可能會有錯誤。科學犯錯,茲事體大,但司法犯錯,也可能攸關生死。這也是為什麼,無論是我國還是他國,刑事審判法規設計的根本目的,並不在窮盡一切手段「發現所謂犯罪真相」,而是要把「誤判零容忍」當成目標,特別是要防止冤獄的發生。發現真實無辜,不要讓無辜的人被判有罪,那才是司法求真的核心意義!

回到本文一開始的對話。在對話之後,院長與辯護團隊自然就投入案卷,研究一個又一個的誤會。當時院長面對鋪天蓋地的指責,那股折磨難以言喻,但他接受了我的建議,可以生氣(一秒就好),接著就平心靜氣,一頁一頁文件慢慢爬梳、整理,在一旁的我看來,他真的是把實驗室面對醣分子研究的熱情暫時轉換到冰冷冷的卷宗上。沒過幾個月,隨著院長和辯護團隊陸續整理出錯誤的成因後,大家心中都很清楚了:「真實無辜的翁啟惠,不應該、也不可以被判有罪。」

非常慶幸浩鼎案的刑事起訴,沒有讓院長變成我日後必須要平反、救援的冤案當事人,但是,從2016年5月間到 2018年年底(宣判無罪),在這一段不算短的刑事偵查、審判期間所被迫經歷、忍受的無聲痛苦,如果不是抱持著堅定的信念,相信奮鬥方能贏得正義,又怎麼挺得過來?

司法當然要求真,但面對人權、證據還有科學,應該要能夠更謙卑,更明確承認自己「可能會犯錯」。如此一來,或許這個社會就可以消去原本不應存在的無聲痛苦!(轉載自《科學人雜誌》2021年10月號

●葉建廷,律師,冤獄平反協會前理事長、現任常務監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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