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李婦與其長女相繼過世後,留下880兩黃金,5名同父異母兄弟姊妹為此展開訴訟,一方主張黃金為李婦所有,一方認為李婦長女才是所有權人,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黃金為李婦遺產,李婦親生子女才具繼承權,3名鄭氏手足只能均分李婦長女繼承的部份遺產,他們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這起遺產爭奪案,審理時還引發插曲,國稅局估算繼承人要繳200多萬元遺產稅,他們未繳,國稅局因此查扣部分黃金拍賣扣抵稅額。
屏東市鄭姓男子生前結過兩次婚,第一次與李女、第二次簡女,兩人都分別生下3名女子,也就是鄭男共有6名子女;李婦晚年與未婚的長女同住,李婦於2015年9月過世,子女們還在清理遺產時,隔年9月長女也過世。
5名同父異母兄弟姊妹發現,李婦生前以長女為保管人的銀行保管箱內,留有880兩的黃金金條(按目前台銀金價,市值約5144.7萬),紛紛主張有繼承權。
李婦的次女主張,母親治喪期間,胞姐以侄女名義開立銀行保管箱,用來放置該批黃金,3個多後再將保管箱保管人變更為胞姐,顯然黃金非胞姐所有,「880兩的黃金是母親遺產」。
3位與李婦沒有血緣關係的兄妹認為,該批黃金一直放置在李婦長女所有的房屋內,不能證明批黃金是李婦生前購買,李婦長女把黃金放在其保管的銀行保管箱內,「就是黃金的所有權人」,李婦長女未婚,他們是全部財產權繼承人。
法院審理,傳訊銀樓業者,業者表示,李婦從事建築業,於1977年起,只要賺錢不是存銀行就是買黃金保值,每次都是大手筆買了1、20兩,有時單獨一個來、有時帶長女來。
法院調閱李婦銀行資料,發現她多次從戶頭匯出大筆款項給長女,且長女除母親所贈房屋,名下並無其他投資或存款,顯見長女經濟需靠母親資助,無力購進這批黃金。
法院認為銀行保管箱內880兩的黃金為李婦遺產,應由李婦親生的3名子女均分,已故長女應分得的1/3黃金,則由同母的2位弟妹及3名同父異母的弟妹均分,每人各分得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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