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陳姓男子騎乘機車行經屏東市民生路與工業路口,被員警告發闖燈,罰鍰2700元,他不服,以當時號誌由綠燈轉黃燈,擔心緊急煞車發生危險,跟隨警車經過,並未有闖燈情事,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員警提出採證光碟中並未錄到陳原告闖紅燈瞬間畫面,撤銷罰單。還可上訴。
陳男主張,他騎乘機車於2020年9月22日上午9時多,行經屏東市民生路與工業路口,因有「闖紅燈」違規事實,為屏東警分局員警攔停當場製開告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新臺幣2700 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陳男不服,表示,案發時行經系路口,看到前方交通號誌由綠轉黃,因顧及緊急剎車恐釀危險,且當下前方已有兩輛車通過,其中一輛更為警車,遂尾隨其後通過,而他通該路口停止線時,交通號誌仍為黃燈,卻遭舉發員警稱有闖紅燈的行為,他並未闖紅燈違規;且他當場請求員警出示證據,員警僅提出現場照片1張,而該照片內容並無法判定伊當時確有闖紅燈情形,該處分裁罰有所違誤,聲請原處分撤銷。
法院審理,陳男還是主張,案發時他跟隨前方警車及另一部自小客車而通過該路口,通過當時仍為黃燈狀態,並無闖紅燈情形等語。經比對警攝「唯一」現場照片內容,包括陳男機車在內,另有一台警方巡邏車及一台自小客車,但無法確認陳男有紅闖燈情事。
法官說,考量3車同時闖紅燈之機率未高,況其中1輛為警用巡邏車,且警車當場並無車頂警示燈號開啟狀態,堪認並無緊急勤務而須闖越紅燈,以警車向來行駛大致均能遵守交通規則情形下,自可推斷該輛警車係於交通號誌狀態允許下合法穿越該路口,認陳男未有闖紅燈情形,撤銷該罰單。
法官判決後指出,舉發單位員警舉證既有不紮實之處,於法治國家課與人民不利益處分應以堅實證據( 蒐證) 並結合法律規範為必要基礎,該件自應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為符合法治國之要求。
員警認真執勤維護社會秩序,勞苦功高,自應受民眾尊敬,然既手握公權力,亦應隨時自我警惕、要求,以國家機器高度穩健執法,方能常獲社會民心支持。審之民智已開,未來員警就類似交通違規執法,自應檢討提出如現場錄影蒐證畫面等資料以為取信,僅恃員警以目擊證人地位舉發駕駛人違規,就舉證精緻之要求而言,於未來司法實務必受加倍挑戰,自有檢討、精進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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