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通姦後聲請釋憲,雖成功獲無罪確定,但刑事補償卻遭駁回。(圖/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高雄林姓男子因犯通姦罪遭判刑4月定讞,他認為通姦應除罪化,聲請釋憲,大法官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通姦除罪化,林男也因此獲改判無罪確定。但他聲請刑事補償,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通姦乃因除罪化而不處罰,林男的狀況不符刑事補償的要件,故駁回請求。此為釋憲後首例。
林姓男子2016年1月間,與有婦之夫發生婚外情,2人在摩鐵激戰後,女方的丈夫會同警察一早到摩鐵抓姦,並查扣沾有精液的衛生紙。林男遭提起公訴,雖然他上訴審時曾經主張,因為女方說「她先生的精液很臭,但她其他的朋友不會,在雙方嬉鬧過程,女方說要先驗過被告的精液,被告才去廁所手淫...之後有以衛生紙擦拭,擦完之後就丟在浴室馬桶旁之垃圾桶。」否認發生關係,但二審仍認定有罪,駁回上訴,林男最後遭判刑4月、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林男繳交罰金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受理後,於去年5月間做出解釋,宣告通姦除罪化。林男隨即請求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今年1月間改判林男無罪確定。林男再請求刑事補償,要求國家退還他繳交的12萬元罰金加計利息。
最高法院審理後,依照《刑事補償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一、因行為不罰...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最高法院認為,林男的通姦行為,最後因通姦除罪化而「行為不罰」、「無罪判決確定」,但他並非因本案而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他乃是因為判刑定讞而繳交罰金,故不符合本項規定要件,最後駁回林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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