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伊平/發生職場性騷擾當然關雇主的事

性騷擾(圖/視覺中國CFP)

▲不要以為職場上發生性騷擾事件,雇主可以全身而退。《性平法》規定,若雇主沒有積極防治性騷擾,或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會被開罰。(圖/視覺中國CFP)

職場性騷擾事件總是讓人憤憤不平。最近一篇報導指出,有名創意公司的職員不堪直屬主管多次用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騷擾,向公司負責人反應;沒想到雇主知情後,不但沒有制止、調查,甚至還解雇被害員工,使被害人必須走向法院來捍衛權利。

幸好,被害者取得了勝訴判決,法院認定雇主和主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平法》)等規定,要負起賠償責任,才稍微撫慰被害人的痛苦。《性平法》的存在,就是為了打造性別平等的工作環境。那麼依法來看,雇主又該針對職場性騷擾負起何種任務呢?

為了防範性騷擾,雇主應做什麼?

首先,《性平法》要求「雇主應防治發生性騷擾行為,當受僱者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為了確保公司好好訂定相關辦法,勞動部更頒布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指出更多明確的性騷擾防治方向。

舉例來說,雇主應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專門處理性騷擾的申訴,並將相關資訊公開在辦公室內明顯之處;當召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時,還可以邀請專家學者到場協助。另外,當知悉員工面臨性騷擾的狀況時,雇主必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啟動調查機制,以釐清性騷擾事件始末。

相對地,如果雇主沒有依法積極防治,或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會被開罰;員工若因性騷擾陷入精神痛苦,更可依法對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法院對雇主的性騷擾防治責任,又是抱持什麼樣的態度呢?一起來看看相關案例。

狀況一:雇主認為加害人是開玩笑或是不小心,就可以不採取任何行動嗎?

曾有位補習班老師遭主管多次言語表示希望「裙子穿短一點」,以利招生。補習班知道後,卻沒有積極開啟調查,就被主管機關裁罰。補習班主張,被害人沒有明確表達申訴的意思,所以沒有進行調查或採取補救措施。但法院認為,被害人曾經提出受到主管言語性騷擾,當時補習班表示那只是玩笑話,就一語帶過,可見對性騷擾事件處理的輕忽,並未以審慎態度處理。

▲桃園市羅姓男子去年9月邀學妹到家裡溫習功課,卻藉故「要與你發生兩性之間的行為」,遭控性騷擾罪嫌。(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受性騷擾的被害人提出受到主管言語性騷擾,希望裙子可以穿短一點,雇主卻表示對方只是玩笑話,便一語帶過,因違反《性平法》而遭開罰。(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法院表示,即使被害人沒有明確表達申訴的意思,雇主仍有立即採取改善及補救措施的義務。畢竟,性騷擾事件需要相當時日的調查才能認定,不能等到調查結果出爐再採取改善或補救措施,否則會讓被害人繼續處於不友善的工作環境之中,這樣的怠惰已違反《性平法》精神。另外,也曾有員工因被其他同事碰到臀部,向雇主申訴,雇主之後查看監視器畫面,認定這單純是置物間太過狹小所致,就自行判斷不是性騷擾,也就沒有進一步做出糾正或補救措施,也被主管機關裁罰。

法規要求雇主知悉員工遭受性騷擾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目的是提供沒有性騷擾疑慮的工作環境,所以雇主應該主動介入調查事件的始末。受理性騷擾申訴的時候,即應以審慎態度、設身處地主動關懷被害員工,並採取適當的解決措施,否則就是違法。

狀況二:被害人從未向雇主提出申訴,雇主事後知道還會被罰嗎?

有位醫師新聘助理,但助理覺得醫師常用眼神盯著她的胸部,拿X光片時還故意碰她的手,所以共事6天就提了離職,並到警局提告。案經性別平等委員會決議認定成立性騷擾,且醫師身為雇主,卻沒有對性騷擾案件採取任何補救措施,決議裁罰10萬元。

該名醫師質疑:新聘助理是在辭職後才提告本件性騷擾,當時已經不是被害人雇主的身分,何況連他自己都沒發現曾對離職助理有任何性騷擾舉動,要怎麼採取補救措施?於是提起訴訟,想要撤銷罰鍰。

法院最後採納醫師的主張,理由是,經勘驗被害人提出的影片,畫面中可以看見有兩位患者、被害人、另一位助理和醫師在診間、流理台區、櫃台間走動,而醫師跟被害人沒有明顯交集,也沒有「眼神緊盯被害人胸部」的舉動,所以無法單純從被害人的敘述,就認定有性騷擾的行為。且被害人是在「離職後」才到警局提告,既然雇主未曾接獲性騷擾的申訴,就無法期待能夠做出任何糾正及補救措施,也就不應被處罰。

狀況三:如果案件不成立性騷擾,雇主還有調查的義務嗎?

被害員工到某公司擔任行政秘書一職,卻被雇主強吻,所以發存證信函的同時,也向雇主申訴性騷擾。雇主收到來函,卻沒有任何回應,於是被主管機關裁罰10萬元,雇主不服下提起訴訟。但法院認定,被害人員工是因為被雇主配偶發現兩人的親密互動,才謊稱是被雇主強吻,並提起性騷擾申訴以求自保,其實是跟雇主間有婚外情。

不過,根據《性平法》的要求,雇主一旦接獲性騷擾申訴,無論實情如何,仍必須依法調查,即使最後不成立性騷擾,也不影響雇主應負的調查責任。

回到一開始提到的性騷擾案例,被害人向雇主申訴受到直屬主管言語騷擾後,雇主只告訴被害人「可以拒絕」,沒有做任何的調查和處理,讓被害人繼續處於不友善的工作環境,甚至還違法解僱被害人。這對其他在職員工來說,形同公司的態度是「解決不了問題,就解決提出問題的人」,以至讓被害人身心受到莫大傷害。雇主的所作所為,不僅自身難以脫免於法律責任,也為公司帶來負面的評價,最終對公司的損害,恐怕才是難以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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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白話文運動●黃伊平,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學碩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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