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黃姓女子撿到皮夾送警局,不料,卻被失主一狀告上法院求償。(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戴若涵/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陳姓男子2020年間到超商消費,結帳後將皮夾忘在櫃檯,被另名黃姓女顧客撿到。黃女將皮夾送至警局,卻被陳男一狀告上法院,並求償15萬2千元,原因是陳男聲稱皮夾內少了4萬4千元現金及價值10萬8千元的「2020振興隨取卡」,日前法院判決出爐!
陳男主張,2020年7月16日他在提款機領了20萬元現金,同年月22日到超商購買數張「2020振興隨取卡」(價值合計10萬8千元),扣掉飲料批貨款4萬5千元,仍剩下4萬7千元現金,全放在皮夾內。同年8月8日下午5時許,他到台中一間超商購物,離去時忘記取走放在櫃台上的皮夾。
而黃女同日下午5時20分撿到皮夾,卻沒有告知店員發現遺失物,也不顧超商旁就是台中市警察局,可以就近將皮夾送到警局,直到同日傍晚6時許,才前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報案。
陳男表示,自己接獲警方通知取回皮夾時,發現皮夾內竟只剩下現金3千元,其餘物品全部都不見了,包括遺失的4萬4千元現金、10萬8千元隨取卡,共損失15萬2千元,將黃女告上法院求償。
▲陳男聲稱,皮夾內裝有4萬7千元現金、價值10萬8千元的隨行卡。(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
對此,黃女則喊冤,表示自己不是本地人,不知道超商就在警局旁,案發當天她與健身房業務有約在即,所以撿到皮夾後才會先前往健身房赴約,離開後就立刻去知悉的派出所報案了,強調相關行程都可以查證。
黃女表示,雖然陳男主張皮夾內有現金4萬7千元以及隨取卡數張,但這些東西如果全部塞進皮夾,這個皮夾根本無法合起。另外,陳男沒有證明從2020年7月22日至8月8月間他都沒有其他花費,也沒有證明案發當時隨取卡就放在皮夾內。
黃女指出,陳男曾就此案對她提起侵起侵占告訴,但台中地檢署給予不起訴處分確定,希望法院能將陳男的訴訟駁回。
▲陳男主張,皮夾內除了現金外,還裝有數張超商販售的「2020振興隨取卡」。(資料圖/業者提供)
豐原簡易庭指出,陳男主張自己從事飲料批發業,每天身上都有5到10萬元不等的現金作為流通交易,可認定陳男資金流動頻繁,而他自7月16日提款後,到8月8日案發時,已間隔超過20天,期間是否都沒有其他任何消費也有疑慮。
除此之外,簡易庭點出,陳男在偵查期間自稱皮夾已經丟掉了,只提出同款樣式的皮夾,到了法院審理時,又說已經找回皮夾了,但到了法院言詞辯論日時,陳男拿的裝有4萬7千元現金的皮夾,卻與當初出示給檢方看的皮夾不同款,令人起疑,更何況就算同款的皮夾可容納這麼多的現金、隨行卡,也無法佐證案發當時皮夾內確實有這些物品,判陳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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